中国法治 过去和未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一、中国百年法治的反思 中国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 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 1901年。笔

环节,这些都是我国法学界正在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市场经
济下的法治建设已经经过了准备、起步,正处于从起步走向形成之间,
必将由形成走向完善。

  (一)准备(1978──1993年)

  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笔者认为,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
1978年宪法的公布。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
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
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
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
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
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
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
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
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
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 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 3月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
产生。

  笔者认为,将其确定在1993年 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因为
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
济下的法治建设。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
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
宏观调控”,“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年11月中国共
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
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
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
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
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
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
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
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
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党的
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
报》1996年2月9日)。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
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
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
因为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个偶然的重大因素甚至
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笔者所拟的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
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
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
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
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
完善到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
──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
法治也就辉煌而终。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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