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价值
为了检讨法律体系背后的这种价值观,我们首先应该从哲学层面澄清人的价值问题。后者是前者的基础,而哲学界关于人的价值的认识又很混乱--这种混乱多少影响到了法的观念。
谈人的价值,我们先得澄清人的价值指什么,然后才能说人的价值是什么。人的价值的"所指"究竟为何,通常有两种说法:一是指一个人对他人(社会)有什么功用;二是指一个人的可贵之处何在,亦即与物(非人)相比,一个人应该享有怎样的价值?学术界往往把前者称为人的"社会价值",后者称为人的"个人价值"。
笔者将要证明的是,第一种"所指"完全是一种误解。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人是价值的创造和者提供者,二是人们习惯按定义物的价值的方式定义人的价值。
一般来说,所谓价值,就是客体的属性显现的与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等需要的接近、一致和顺应的特点,就是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历史展开过程中客体、对象表现出的属人性,或对人"好"的特点。流行的观点把这一定义简单地套用于人,认为人的价值就是"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人"(他人和社会)所具有的肯定意义甚至"效用" 。
但是,照此推理就会得出如下结论:既然一个人的价值在于你在多大程度上对其他主体有意义和效用,那么,把人当作工具、手段役使的行为,甚至以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使其发挥"价值"的行为--比方说,逼迫穷人家的女孩子卖淫,逼迫"打工仔"在毫无人身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超负荷劳动--就是合理的了!就是肯定人的价值了!这种理解显然是荒谬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解,把人工具化、手段化、非人化,把人贬低为"东西"、牲畜,是对人的本质的颠倒和对人的价值的否定。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猛烈抨击资本主义把工人贬低为"手段"、"工具"、"牲畜",没有了主体人格,丧失了人尊严和价值。 可见,把人工具化、手段化,以为一个人的价值就在于他对其他主体的意义、效用、贡献,这一观点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
我们也许会遇到这样的反诘:第一,前文关于价值的定义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涵盖人的价值?第二,如果一个人不为社会做贡献,那谁为社会提供价值?
对于第一个反诘,本文后面关于人的价值内涵的讨论会自然作出回答;对于第二个反诘,我们关键是要明白:在人的价值问题上,满足主体、顺应主体发展需要的价值对象究竟指什么?它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劳动、能动的实践活动及其他主体性。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把劳动者(工人)和劳动区分开来。资本家购买的不是工人本身--工人仍是自由的,有独立人格;他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劳动力的特点是潜存着活的劳动,劳动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多的价值。这一思想对我们理解人的价值有极大的启发意义。人创造价值,为社会提供价值,但人不是直接以自身作为对象与其他主体的需要发生关系,而是以创造性的劳动、能动的实践活动等主体性行为与其他主体发生这种关系。人的价值不同于物的价值的地方在于人作为能动的主体,他的身上潜在着能动性、创造性,潜在着"活的劳动"。易言之,说人的价值,不是人自身降格为客体、对象,供人"消费"、"享用",而是人的能动的活动、劳动、实践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价值之源;作为价值对象的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劳动、活动;不是人具有手段价值,而是人的劳动和活动具有手段价值,人具有通过实践和创造发挥手段价值的能力。人仍然是主体。所以,人的价值不是指一个人对他人、社会有何意义、功用、效益等。
那么,人的价值究竟指什么?就是指人独特的可贵性。为什么呢?从字面上说,人的价值是说"人"这个独特的类、独特的生命存在所具有的价值,或者说人珍贵在什么地方。从本质上说,人是唯一具有自觉自由意识、并能创造性地满足自己、发展自己和完善自己的生命存在。人的这一本性使得人不但异于万物,而且高于万物、尊于万物、贵于万物。这才是人的价值的"所指"、"宾词"。
明白了这点,我们再考察人的价值的本质:人的价值是什么?
人的价值是人的类本质和类特征所显现的与主体自身的生存、发展、完善等需要的接近、一致和顺应的特点,是主体在历史的深化和展开过程中表现出的自我肯定或否定意义。
至少就目前已知,人是我们这个世界上唯一具有自觉自由意识,并能动地、创造性地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生命存在,也是唯一能够创造价值并使世界有了价值和意义的生命存在。人的这一本性使得人成为主体,成为异于万物、高于万物、尊于万物、贵于万物的独特的"类的存在物",也就是有人格、身份、尊严和权利的"人"。这是人的类本质和类特征。
人的主体性、类本质和类特征对主体的发展和完善来说具有多方面的肯定意义:它确证人的人道意识和人文意识--人通过人的本质特征意识到自己是"人",即被"文化"了的主体;它确证人的主体意识--人通过其他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现实的肯定;它确证人的自由意识--人通过其他主体的自觉自由意识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并激发自己的自觉自由意识……一个人的主体性所显现的与其他主体性提高向度一致、统一等特点,就是人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人的价值问题与物的价值问题有以下本质的差异:
1、我们可以说物的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虽然不准确),但人的价值不是说一个人的主体性对另一主体有什么用。人的价值表现为人的主体性的自我确证、自我完善、自我激发。再具体些:第一,其他人的主体性是映现我的主体性的一面镜子:我从其他人的主体性那里观照到包括自身在内的"人"的主体性,从其他人的类本质和类特征那里感受到包括自身在内的"人"的类本质和类特征,体验到"人"应如何以及完善和发展的向度的。第二,其他人的主体性是激发、完善我的主体性的动因,人的主体性、类本质和类特征是我的主体性、类本质和类特征发展、完善的根本原因,我是在观照别人的主体性和类本质过程中学会如何发展自己的主体性的,其他人的主体性是教导我成为更加文明的人的真正导师。第三,如何对待其他人的主体性,是我的主体性应该怎样被对待的一面镜子。由于这种关系是相互的、对等的,所以人的价值说到底是人的主体性对自身的意义,是主体性的自我确证。这种相互性又进一步决定:对一个主体性的肯定是肯定其他主体性的条件。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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