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上 民间法 兼关于中国古代法律 多元格局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



宗教法的概念也像民族法概念一样令人费解。首先,这个概念很容易让人想到比如犹太教法、欧洲历史上的教会法或者伊斯兰法一类法律制度,而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这种意义上的宗教法。其次,以往的法制史研究者极少甚至完全不曾注意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宗教源流,以至人们对于(中国的)宗教法概念茫然无知。然而,这两点恰好是我们应当就中国历史上的宗教法概念作进一步探求和说明的理由。

中国传统所谓儒、释、道是否为宗教?甚至,中国历史上究竟有无宗教?在今天,这类疑问多已经不成为问题,应当弄清的只是中国宗教的特定形态以及它们的历史。[7]有学者分宗教为制度化的与普化的或分散的两种。前者即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世界性宗教,后者则是所谓民间宗教,此种宗教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8]实际上,这两种形式的宗教在中国历史上都有充分的表现,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借此去了解中国古代的宗教,而且不妨以之为参照去梳理民间法上的宗教源流。

在中国历史上,制度性宗教的著例即是佛教。佛教由东汉末年传入中土,经历数百年发展之后,逐渐成为一种中国化的宗教,其势力在魏晋南北朝及隋唐前期达于极致。当时,不论对达官贵人还是普通民众,佛教都有极大的吸引力,因能广占田宅、大造寺院、僧众无数。[9]佛教既如此发达,其内部的组织与管理自应达到相当程度。可惜,史料欠缺,要了解当日的情形甚为不易。不过我们也确知,佛教首重戒律,而早在东晋中叶,戒律和仪规就已传入和逐步建立。南朝时,朝廷设立僧官,僧司均用僧人。僧人讼事由僧官及寺主执掌,依佛戒处断,不由国法科罪。北朝亦然。[10]隋唐以降,禅宗日盛。宗匠聚徒修禅,逐渐形成丛林(按指禅宗寺院)制度。宋代,丛林建制臻于完备,凡名德住持的丛林,住众常在千人以上。与之相应,寺院管理的各项制度也都逐渐完善。先是唐代怀海和尚制订了《百丈清规》,以后则有宋之《禅苑清规》、元之《敕修百丈清规》等,一直传于后世。清规对寺院组织、职分、仪规、法器以及住众日常活动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清规者要受到轻重不等的处分。[11]

佛教以外,道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性的宗教。事实上,道教自始就是佛教最大的对手之一。道教也有整套的戒律、仪规和经典,有在历史中形成的组织和派别。不过,可以注意的是,早期道教最重要的源流,东汉末年的五斗米道和太平道,恰好不以制度性宗教的形式出现,说它们是民间宗教可能更为恰当。当然,道教从来也不是民间宗教的唯一渊源。后者的特点恰是兼容并包,自成一体。 早期民间宗教如五斗米道,组织严密,延续数代,并曾建立政权。太平道存在时间较短,但也曾联结郡国,徒众数十万。这些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很齐备的。[12]隋唐以后,尤其是宋元明清诸朝,民间宗教更加发达,其表现形式与组织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历代士大夫的宗教结社,僧人结社;有民人为行善而组织的各种经社与社邑,为进香而组织的香会与香社;还有民间的社会与庙会以及佛道风俗之会。此外,许多所谓秘密宗教会社,如元明清之白莲教,明代之罗教、夏教和在理教,清之黄天教、弘阳教、天理教、圆教、长生教、大乘教、青莲教等,也都是民间宗教的重要部分。[13]这些民间宗教组织,虽然性质不同,规模不一,功能有别,但都不乏内部的规则或章程,否则它们便无法在会众之间分配利益和负担,因此也无法结合会众,维系团体。至于那些秘密宗教会社,它们往往跨越数省,规模庞大,且时时为官府所猜忌、限制和迫害,所以通常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号令严明。 在各种宗教组织之外,我们还可以注意民间宗教中的经典。这些经典数量庞大,历史久远,对于民间社会生活的渗透力极强。比如明清时代流行的《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关圣帝君觉世真经》以及各种善书宝卷,都有很强的俗世性格,并且具有强化现世秩序的功用。其中最能够表现这一点的莫过于一种被叫做“功过格”的善书了。功过的观念与赏罚相连,“格”则无疑是一种法律的概念,这一点显然与赏罚的量化有关,不同的只是,这里要赏罚的行为有许多与民间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相关,而赏罚的内容乃是个人的福寿和家庭福祉。换言之,功过格所代表的乃是所谓阴律。[14]尽管如此,考虑到善书中大量与现世秩序有关的内容,考虑到善书在民间的广泛传播和深刻影响,以及,考虑到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礼、法合流的基本特征,在讨论民间法上的宗教源流时,对上述民间宗教经典的重要性是不应忽略的。

历史上还有一些其他宗教值得注意,如唐代传入中国的摩尼教、景教和伊斯兰教等,它们存在的时间或久或暂,影响或大或小。这里,只能简单地讨论一下伊斯兰教的情况。据考,唐宋时期,中国穆斯林不但有自己的教长,而且有自己的法官。元以后,此种制度才被取消。[15]明清时代,伊斯兰教在中国业已发展和分布于西北、西南和内地的许多省份,而且已经完全地中国化。与制度化的佛教和道教不同,伊斯兰教乃是入世的宗教,所以,尽管寺庙在穆斯林的生活中占有极重要的位置,但是宗教总是同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融为一体的。这样,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便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部分地因为这一原因,伊斯兰教徒在城市和乡村大都聚居一处,这更使得他们易于保持自己的习俗、组织和生活方式。[16]只是,有关伊斯兰社会内部组织的形式、规则的运用、纠纷的解决和秩序的维持这一类问题,远未得到人们充分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对中国伊斯兰社会日常生活的法了解甚少。

比较而言,宗族法的概念应当较少争议。没有人否认宗族或家族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重要性,也没有人能够否认宗族或家族内部的组织、规则、程序等具有法的意蕴。而且事实上,已有的关于宗族法的研究使我们对它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17]因此,尽管直到目前为止,有关中国历史上宗族法的研究还有待深入,我们在这里至少可以节省一些说明的篇幅,而只需指出以下几点。首先,中国历史上的宗族有过不同的形态,除历史阶段不同造成的差别以外,还有因阶层和地域而来的差异。民间法上所考察的宗族,出现于秦汉以后,且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18]其次,一个相对完整的宗族法概念应当建立在对历史上不同时期和不同形态的宗族组织的研究之上,不过,宋以后宗族的发展至为重要,因为,宋时出现的所谓“庶民化”的宗法伦理业已超出传统的亲属关系范畴,而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和包容性,结果是民间宗族组织的高度发展。[19]考虑到这一点,宗族法的研究以明清时代为限是很不够的。再次,就文献资料而言,宗族法大多以家规、宗规、条例、祠规、家约、家礼、戒例、规条等形式列于宗谱或家谱。然而,若将法律理解为一种社会实践,则宗族法必不以此为限。宋元时代文献缺乏,规条简单,但在聚族而居的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必不如此简单。[20]即使明清时代,宗族法规条大备,情形亦复如此。因为,宗族法在根本上仍是一种习惯法,成文规条并不能囊括其全部,更何况,这些规条本身也并不总是完备的。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复制地址http://lunwen.52xoyo.com/law/0315191b2007.html 论文
中国法律史上 民间法 兼关于中国古代法律 多元格局发表看法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评论
返回论文网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