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引关于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4
论文简述:数年以前,我担任美国驻华法院院长一职时,废除治外法权的问题开始彰显。我提出了一个折中性的建议,即应有一个过渡时期,此时外国驻华法院适用中国法律。1我相
   数年以前,我担任美国驻华法院院长一职时,废除治外法权的问题开始彰显。我提出了一个折中性的建议,即应有一个过渡时期,此时外国驻华法院适用中国法律。1我相信,中国人会欢迎这一提议,它将消除中国积压已久的一个问题,——同一国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及其冲突。因此,我怀着强烈的兴趣阅读了我先前同事斯金纳·特纳(Skinner Turner)先生新近关于此问题的一篇文章。特纳爵士是英国皇家驻华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而我则任职于美国法院。
    
    最初提出这一计划之际,那些从未研究过这一问题的人不相信中国具有一种可以容纳现代法院之存在的法律制度。于是乎,这一计划,一如其他,没有付诸实施。但是,现在,因为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宣布废止治外法权,使得别国需采取措施回应之的问题就是不言而喻的了。我注意到,在某些圈子内,对这一数年前的计划的态度已经改变。我希望其命运,不致像被罗马塔奎乌尼斯*国王拒斥的《西卜林书》一样,直到一切都迫在眉睫,国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无论如何,现今的情势提出了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中国有法律制度吗?若有的话,又是什么样子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前一部分可以作出如下简短回答:中国不仅有法律制度,而且其法律制度是迄今仍旧存在的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人们常常拿罗马法与中国法律作比较。2事实上,当罗马法还不过是罗马七丘上牧人们的习惯时,中国法已蔚为庄严。
    
    
    原初的习惯法
    
    事实上,如同罗马法以及其他一切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一样,中国的法律制度始于习俗,而且习俗在其中一直占有重要分量。“太初伊始”,一位年轻的中国法律人3这样说,“中国就是礼仪之邦。”中国的习惯性规则的确较之其他所有国家都为多。因此,先例一直在中国法中居于主导地位。诸多的判例集4都指出了这一点,而这些判例集的年代跨越公元前以至而今。从孔子身上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对先例的尊重,孔子也许是最有资格担当中国的法律制定者这一称呼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5
    
    “子疾病,子路请祷。子曰:‘有诸?’子路对曰:‘有之;诔曰:“祷尔于上下神祗。”’
      
    “子曰:‘丘之祷久矣。’”
    
    孔子不仅仅是遵从先例;他还创设了先例。“人们援引孔子说过的话平息了诸多争议,解决了诸多纠纷。”6甚至在今天,根据中国最高法院判例(Ⅰ)的文本,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就采用习惯,“习惯仍然被用来拒斥日常的法律规则。”
    
    
    早熟的成文法
    
    无论如何,看来在中国历史的最初时期7就已经有成文法的存在。据说舜8(约公元前2255-2205,比汉嫫拉比早一个多世纪)“颁布刑法,以流刑取代先前的五刑。”帕克9认为,“中国人对于法律的观念首先是刑法……是惩罚性的法律而非‘法与罚’。”因而舜对其司法官员作出了如下著名指示:10
    
    “正是因为你对刑法明晰的解释以及明智的运用,才向人们灌输了属于五种人际关系11的主要责任,才维续了帝国的和平与秩序。你的行为已经说明你基于这样的确信,即刑法的终极目的是使人们脱离刑法的必要性而非惩罚罪犯。”
    
    孔子认识到了中国法之刑法的这一方面,在回答弟子关于何为“四恶”的问题时,孔子说12: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最初的法律编纂
    
    大约在公元前10世纪中叶,《吕刑》13颁布,它详尽规定了刑法的适用问题,下述值得我们予以特别关注。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孚,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为均。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14
    
    这也许是我们所能见的有关合理怀疑的最初表述。就如金律(Golden Rule)*一样,它在中国以否定的形式出现的,但它的确是无罪推定的一种说法,整个段落的氛围都是很感性的。
    
    “到公元前6世纪末期,”帕克说15,“中华帝国行将分裂为各诸侯国,那时其中一个诸侯国的宰相是国王的近亲,也是孔子的密友……他在金属器物上铭刻法律条文以使百姓知晓(铸刑鼎)。”
    
    若孤立地看待这一事件,我们会认为这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变,用梅因的话来说,就是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变16;但是,结合上述已经援引的例子来看,我们必须承认这一转变早已进行,铸刑鼎只是颁布法律的方式的创新而非其肇端。
    
    帕克将李悝《法经》(或曰“法经六篇”)与盖尤斯(Gaius)的成就作以比较17,他说,“这一著作包括六部分,它是当时各诸侯国中最好的法律”,并且,“经过改造以后的法经是后继所有中国实在法的根基之所在”,法经是在公元前4世纪由李悝18编纂的,一个半世纪以后,经历了删减。六篇包括,“贼”、“盗”、“网“、“捕”、“杂”、“具”。从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论述:1920
    
    汉朝(公元前206-公元219年)建立不久,汉高祖皇帝宣布“约法三章”。21“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皆免之。”22
    
    帕克认为,23“他的约法三章在中国享有的声誉丝毫不逊于英王大宪章之于英伦。高祖皇帝在其历练的大臣的指引下,很明智地先不忙于制定新律;他宣布约法三章可能只是为了更有效地适用古代的法律与习惯。但是当王朝已太平之时,他很快就发现这三个简短的规则已不敷实际所需。这位大臣(萧何)就发现有必要制定多种刑罚惩罚叛逆,他尽量保留了过去王朝的那些既符合人民古老传统又适应业已变化的情势的一般性法律;他建构了九章式的法典(事实上增加了“”)。这一法典,自汉至清经历了历次大的修改,始终是中国法的基础。”
2007-03-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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