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03年,是中国传统历法中的“癸未年”,俗称“羊年”。与那些重要的年份相比,它似乎显得有些平凡:因为这一年里没有波澜壮阔的运动,亦没有激荡人心的变革,更没有惊心动魄的革命。但是就民权进展而言,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这一年里,我们见证了众多关涉民生、体贴民情和反映民意的民权立法正在迅速扩展,并开始从“纸上的权利”变成生活的现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也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有了具体措施和认真落实;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正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积极与真诚;公民行使和维护权利的意识正在蓬勃兴起并日渐高涨……所有这些“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变革景象,都推动着整个社会朝着政府开明、政治清明、民权昌明和法律文明的方向演进。而这一切,为步履维艰的中国法治提供了新的契机,带来了新的希望。
变法:民权的确证与拓展
华夏民族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早在夏朝就有“五刑”之法,春秋战国是法治发达的时代,及至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由汉至清,法典体系之庞大,律例条文之繁多,为世界法律文明史中所罕见。然而囿于时代的局限,这些法律的价值取向不是维护民权,而是袒护君权、父权和夫权。因此,对百姓而言,法律无异于权利的桎梏和自由的枷锁,他们“举手挂罗网,动足触机陷”,身家性命毫无保障,更遑论财产权了。
晚清以降,变法之声不绝于耳,权利话语反复言说,威权政治逐步弱化,自由价值日渐彰显。时至今日,法律已多如牛毛、密若繁星。然而现代法律应是民主权利的屏障,“人民自由的圣经”。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立法的质量和价值取向。当代中国法治已经走到了一个理应省察和锤炼自身,进一步确证和拓展法律的“民本”价值取向的重要阶段。2003年的“变法”,标志了这种走向。当人们正心存疑虑地议论“人权”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却悄然载入了修宪议案。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从宪法上对“人权”的首次确认,该款如获通过,将对中国的人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人们由此可以期望,未来的法律将会更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更观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同时,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财产日益受到重视和保护,但对于“私有财产权”仍然讳莫如深,或在法律措辞上遮掩躲闪。修宪议案一改过去的保守姿态,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大胆地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这不仅标识着中国产权制度的重大突破,而且体现了中国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
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人是“单位人”、“部门人”,最终都是“国家人”。从摇篮到墓地,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单位的控制;从家庭到社会,人们的一切行为均须服从国家的安排。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自由的空间不断拓展,新《婚姻登记条例》便明显具有此种旨向。根据该条例: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结婚和离婚无需单位证明;离婚登记也可当场办妥。条例凸现了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和人性化,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婚姻领域。难怪酝酿过程中它就引起了各界的密切关注,出台后好评如潮。
公安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民众的重任,然而长期以来“警察”给人的感觉更多的是“管制”而非“服务”。有鉴于此,公安部推出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涉及公众普遍关心的户籍、交通、出入境、消防等四方面。根据这些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新出生婴儿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自愿选择;不再对申领身份证的年龄加以限制;考取驾照的年龄放宽到70岁;被判处徒刑和被决定劳教的人员不再被注销户口等等。与上述改革并行的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随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颁发,“社区矫正”制度开始试行,这在保护罪犯人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罪犯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那么对普通公民的权益保障通常不会成为问题。
在一个社会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水平往往反映出该社会人权的总体状况。本来人们在身体状况和能力等方面存有差别,无视这种差别强求结果一律平等,是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本身便隐含着不平等。但这绝非意味任由人们诉诸“丛林规则”自行拼搏,然后欢呼“优胜劣汰”法则的胜利。现代法治的主旨之一就是政府有责任特别关照弱势群体。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政府已经开始告别“GDP政绩观”,修宪议案也明确宣布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首次打破了国企与私企、公司与个体户、民工与城市工人等差别,使所有中国境内的职工或雇工都一律享有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也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将“撞了不白撞”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至此“道路上的弱势群体”才终于松了一口气。
限权:政府自律与重新定位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权力失去了制约,它就可能不断膨胀、走向腐败,人类的实践反复证明:“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没有哪种公权力成为这一“铁律”的例外。一旦公共权力失去约束,民主就会蜕变为专制,法治就会转化为人治。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危境就可想而知了。 2007-03-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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