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和刘升平先生曾合写过一篇论文,题目是《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①a]。在那篇论文中,我们阐述了“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亦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命题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并从方法论和基础理论上阐述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理论变革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意义。我们认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简单套用或折射,更不是为了追求时髦而给中国法学涂上一层流行色,而是基于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思考,对其丰富的思想内容、伟大的实践指向的把握,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而提出来的。最近几年,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回观和反思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和我国法学的发展可以看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用法学研究的成果丰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成为法学界比较普遍的强烈意识和自觉行动,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和热点之一。同时,在探索中也遇到了一些重大认识问题,出现了一些学术争论,从而产生了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必要性。笔者就此形成了如下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与法学界同仁交流。
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者说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
我们要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那么,如何理解“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呢?与前些年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比较,现在的认识深化得多了。
“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本质规定。我国的法学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即必须反映社会主义本质,为社会主义服务。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b]这个概括十分深刻,极富创造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二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和标志在于根本目标要通过根本任务实现,根本任务是实现根本目标的途径,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目标所在;唯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归结于社会主义本质,而且置于首先和主要的地位,这是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和杰出贡献。
既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全党和全国各项工作就必然是、必须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江泽民同志指出,确立以经济为中心,是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实现的最根本的拨乱反正。我们一定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教导,牢牢地把握这个中心,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和概括,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经济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中心来抓。我们的法学要适应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必须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习惯,切实把研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经济建设服务,而不能干扰和冲击这个中心。
既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改革开放就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因为对原有的经济体制实行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使中国人民的生产力获得解放,这是革命,所以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②b]近二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改革,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为了发展生产力,在对内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对外实行开放。对外开放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世界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实行对外开放,充分吸收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借鉴发达国家一切反映现代化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以加快建设和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的强国之路。法学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必须与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为改革开放提供有效的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新秩序作出科学的论证和符合实际的设计。为此,法学研究不能停留在空洞的议论上,而是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大法学自身改革的力度。
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生产力中,劳动者是最活跃、最根本的要素。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明确劳动者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扩充劳动者的主体权利和自由的空间,激发劳动者的主体精神,落实劳动者管理企业、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权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政治机制。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央也强调要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法学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就必须深刻认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扬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必须全面把握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立法作出科学的论证和切实的设计。 2007-03-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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