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
妇女运动是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两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可追溯久远。1673年,法国启蒙运动先驱思想家浦兰·德·拉巴尔(Poulain de la Barre)发表了题为《论两性平等》的论著,深刻地批判了认为妇女天生卑贱的说法,提出了性别平等的观点,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的、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妇女作为群体、有意识地为消除性别歧视和改善自身地位而开展的社会运动则开始于18世纪,当时的启蒙运动为男女平权思想奠定了基础,而法国大革命则为妇女运动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18世纪西方兴起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中,启蒙思想家挑战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提出了“天赋人权”,把“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关系的理想准则,妇女的权利首次被置于民主、平等的价值体系中审视。狄德罗(Didevot Denis)在其1772年发表的《论妇女》的短篇随笔中,主张妇女的法律权利,谢瓦利埃·德·若古(Chevalier de Jaucourt)分析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不平等,伏尔泰(Voltaire)撰文赞美妇女的智慧和勇敢,并对社会对妇女的不公正态度进行遗责,孟德思鸠(Montesquieu)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女性处境的理解和同情,在其《波斯人信札》中论及妇女的美德及其对共和国的积极作用。虽然这些思想家提倡男女平权,但却是从男性利益出发论及妇女解放的,这表现在对妇女解放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同情和怜悯妇女,希望妇女获得“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又对妇女解放抱有恐惧态度,担心因妇女解放而侵害了男性自身的利益。因此,其著作中充满了矛盾,在同情妇女的同时,仍将妇女定义为有缺陷的男人:男人的管理能力比女人强,由男人当家作主理所当然,更有甚者将妇女视为二等公民。卢梭(Jean Jaques Rousseau)就认为,妇女因为体力不如男人,所以应该是软弱和被动的,女人生来就是为取悦男人、服从男人,她的责任就是尽量迎合她的主人,这就是她生存的伟大的目的。[③]以卢梭为代表的保守启蒙思想家把妇女定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强调妇女的法律权利的出发点是使她们更好地为家庭尽责,教育子女。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妇女在进攻巴士底狱、进军凡尔赛等重大历史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与男子肩并肩战斗的妇女却并没有与男子平等地分享革命成果。宣布“平等”、“自由”、“人权”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将妇女排除在外。其思想根源是:早期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认为男性是先验地理性思维,而女性则是非理性思维或者是感情用事(特别是歇斯底里的),只有那些被认为有理性的人才配称为人,妇女由于被认为先验地认为非理性,因而也就不是人,[④]《人权宣言》中的人自然也就不包括妇女。当时最有影响的奥琳波·德·古日(Olympe de Gouges)针对《人权宣言》,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 of Women),指出:“妇女生来就是自由的,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这种天赋的权利应当包括“自由、产业、安全,尤其是反抗压迫”。[⑤]但是,掌权的资产阶级害怕妇女革命危及自身利益,对妇女运动进行限制甚至镇压。1793年10月,政府下令封闭、解散各种妇女团体,禁止妇女参加公众活动,将妇女参加政治活动作为判逆罪处理,并将起草《女权宣言》的奥琳波·德·古日送上的断头台。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仍然带有父权的色彩,如“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父单独行使”、已婚妇女为无订立契约能力的人、“未得夫的同意不得为赠与、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⑥]再次将妇女作为私有财产禁锢在家庭中。
但是,随着工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以及妇女运动的继续,大批妇女走出家庭,法律上对于妇女权利的规定有所改观。英国1839年的《幼儿监护法》,规定母亲可以监护7岁以下的儿童;1875年的《婚姻及离婚法》,使离婚合法化,妇女有权提出离婚;1853年的《妇女财产法》和1870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⑦]至19世纪中期以后,欧美妇女在陆续获得经济、教育、工作等权利之后,开始把运动聚焦在争取妇女参政权利上,展开了妇女参政运动,从而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1848年7月,美国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在纽约州的塞尼卡举行,会议通过了《美国妇女独立宣言》(或称《美国妇女权利宣言》),以《独立宣言》为蓝本,指出男女平等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基本精神,明确地将妇女选举权作为妇女运动的目标,标志着美国以争取选举权为主的女权运动的正式开始。1867年,英国妇女参政活动者在曼彻斯特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参政促进会”,[⑧]之后,其他城市如伦敦、爱丁堡、伯明翰等也出现了妇女参政组织,至1898年统一为“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合会”(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妇女参政运动。作为女权运动的成果,1893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妇女获得选举权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瑞典、丹麦的妇女分别于1920年、1928年、1946年、1919年、1919年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妇女广泛走向社会、加入劳动大军提供了历史机遇,也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二次高潮。
1949年法国著名女作家西蒙·德·波娃(Simone de Bearvoir)发表了被誉为“西方女性解放运动的《圣经》”的《第二性》,指出:世界上只有一种人性,即男性,女人被看作是男性的偏离,因此这个世界是男性的世界;是人类的文化造成了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因此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不是单纯生理的、心理的或经济因素,而是社会的;父权制下的女性永远是次等的,是第二性的。此书为女权主义第二次高潮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1963年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出版了《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一书,认为科学和大众文化维系了一种神话,即妇女只有作为妻子和母亲才能真正的快乐,这种女性性别观念使女性过着以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为中心的生活;既然妇女被界定为命中注定围绕着男性和家庭生活,因此社会将她们归入二等公民;妇女虽然享有公民权,但在工作中她们没有平等的权利,在生育上没有控制权。[⑨]如果说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是以争取妇女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为主的话,那么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则更多地围绕着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权利的问题展开。其中废除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成为各国妇女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的妇女分别1967年、1974年、1975年获得了自由堕胎的权利。另外,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冲破了传统政治概念的狭隘定义,提出了“个人的就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号,认为妇女关注的问题,如性、生育、婚姻家庭、家务劳动等也是政治问题,以往妇女参政只不过把妇女纳入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中,许多参政的妇女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而迎合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放弃了对妇女群体利益的代表,因此妇女简单参政不能改变广大妇女的地位,必须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改变政治的权力关系和关注点。与第一次妇女运动注重政治权利相比,这次更着眼于基层的妇女,在许多城市和小镇,都有许多的妇女服务中心和妇女之家,对妇女进行心理、文化等方面的服务。 2007-03-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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