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学术界从两大方面研究了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更新观念。大家普遍认为,要实现法治,应当破除不适合新形势、新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落后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新观念、新精神,如民主观念、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特别是要反对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为此,就要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改革领导方式和法制运作方式。要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和国家的领导方式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进行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转变立法方式和政策,改革立法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现依法行政。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五)法制现代化
走向现代化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临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现代化问题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普遍关注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看,中国的法制正经历着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现代化变革与转换。因此,与整个现代化研究的热潮相呼应,法学界从80年代中期开始也掀起了法制现代化问题的大讨论。此后,法制现代化问题就一直是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标准。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的发展过程。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尽管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大体上仍是按照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划分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从现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即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即价值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这样几种:(1)二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2)三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意识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行为现代化三个方面。(3)四要素论,其中有的认为包括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运作现代化、法律组织现代化四个方面;有的认为包括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实施现代化。不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3.法制现代化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是“法制改革”论。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导性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思考和设计,取决于政府对近期行动计划和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合。其二是“法律移植”论。这一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我们要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从而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使中国的法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其三是“本土资源”论。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适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来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
在法制现代化研究过程中,中国学者提出并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本土化与国际化、进化论与建构论、内源性与外发性等。
(六)法学的变革与创新
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速推进,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社会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变。这要求各门学科在研究范式、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更为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学兴衰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学界普遍关心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为法的基础学科,法理学更有责任、也很有热情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变革和创新问题。20年来,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一直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在新时期20年法学发展历程中,对法学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论点:一是法学“幼稚论”或“危机论”。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其发展步履缓慢,仍然未摆脱幼稚的状况,未走出发展的低谷。法学不仅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其现状堪忧。二是乐观论。乐观论者认为,中国法学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上适应了中国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三是两点论。两点论者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重大不足与面临的严峻挑战。但是,不管大家的评价怎样不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中国法学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以昂扬的姿态走向21世纪,就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中共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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