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学基本范畴和权利义务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在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学基本范畴中何者是更基本的范畴即何者是基石范畴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以另一种方式提出,即权利和义务何者是法的本位。学者们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权利本位做出了严密的论证。权利作为法哲学基石范畴的确证以及权利本位论的形成,引起了法哲学研究范式(学术范式)的重大变革。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中,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和成熟的权利本位论是一个颇有影响的理论范式。权利本位范式包括权利这一基石范畴,以权利基石范畴为理论基石的权利理论,以及以权利理论为代表的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和法制现代化目标。
(三)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评判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从实际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政策和法律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制度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研究实际上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就可以归于现代法的精神的主题范围。但是在90年代中期以前,现代法的精神研究处于一种不自觉的、分散的、无明确主题的状态。1994年,来自法学界的数十位著名学者在大连召开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作了集中系统的研究。会后,现代法的精神问题很快成为主题明确的、吸引众多学者参与的研究领域。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或近似的回答。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即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中的八个向度: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提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自由。
经过广泛的争鸣与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理论共识或能为多数人接受与理解的基本观点。
(四)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正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理想与终极关怀。这样一个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成为法学界持续关注、热烈探讨的问题,自然不足为奇。可以说,这也是法理学界探讨最广泛、最深入的研究课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开始于80年代初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而不断深入。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后,这一问题更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焦点与中心话题。
在法治问题上,人们主要围绕下面几个主题进行探讨:
1.法治的概念和内涵。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将这一目标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举措。但是,当时中国领导人的讲话用的都是“法制国家”。法学界认为这一提法不够科学,而且缺乏力度。所以,围绕“法制国家”进行了语义分析和价值分析。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采纳了法学界的意见,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的概念和内涵作了各具特色的解说。有的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是一种不同于人治、德治、礼治的治国方略。有的从法治的要素和机制来解释法治,认为法治包括10项要素和机制: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公正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和互补。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和要义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包括下列法理和要义: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弘扬,法律性质的重新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认真看待权利。
2.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对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治的标准和要求。学者们对法治的标准和要求的表述和概括大同小异。从总体上讲,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上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上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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