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新时期 中国法理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标志性成果。20年来,法学界围绕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

      (三)全面发展阶段(1996年~,第三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和中共十五大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进一步加快了前进的步伐,迈入了全面发展时期。  
      在邓小平同志逝世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中共召开了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五大,会议高度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跨世纪的战略部署。在法制建设方面,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并对依法治国理论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之前,江泽民主席曾在中共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为十五大作了理论准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的确立,不仅为法制建设实践指明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与理论兴奋点。几年来,法治研究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题。围绕着这一主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推动了法理学的深入发展。研究的论题包括:“法制”与“法治”的语义分析和价值分析,法治的主体、客体、对象和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的市场经济基础、民主政治基础、精神文明基础,法治的模式和道路,立法制度改革,执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等等。  
      二、学术热点  
      20年来,中国法学界围绕着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在这些讨论中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学术理论热点。这些热点是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和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反映,是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及其法律精神在法学中的体现。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因而这一问题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界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政治斗争服务。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方针的推行,中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对敌专政、实施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的本质、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1992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是否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经过激烈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制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2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讲话的鼓舞下,中国法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理解法的本质。最富有意义的理解就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只是在本体意义上而言的。法的本质除了本体意义之外,还有更深刻的意义,即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归根到底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见解为正确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思维和理论通气,使人们摆脱了单纯从本体意义上理解法的本质的做法,而更注意从法的功能局面揭示法的本质,把法的本质归根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了20年的争论,至今仍存在着分歧乃至对峙,今后还可能发生激烈争论,但是不管怎样,已经显示出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就是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法学是以罪和罚为基石构建的,这种法学传统一直持续到苏联法学引进中国。50年代初期中国全面模仿和照搬苏联的经济和政治模式,法学也不例外。不仅法的体系,而且法学的理论均来自苏联。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中国法学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调或者说作为基石,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超稳定的定势。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律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法学家的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这种以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为基调和核心内容的苏联法学理论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更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适应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因而必须破除,必须重新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要建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从新的视角和观点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寻找能够成为新法学基石的基本范畴。于是,从1987年开始中国法学界开展了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1988年在吉林大学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上,学者们发表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观点,并明确提出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的主张。这些观点和主张很快在法学界、特别是在中青年学者之间形成共识。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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