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概念 解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论正在建设之中,有关或涉及法律价值问题的著作、教材和论文纷纷面世,形势可喜,但
    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论正在建设之中,有关或涉及法律价值问题的著作、教材和论文纷纷面世,形势可喜,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也不少。在这里,笔者仅就法律价值概念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作为主体的个人、社会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仅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由于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服务,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法律价值"概念就是对这种关系的概括。我们先把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应用到法学中,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初步的定义: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这个定义虽然还未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揭示法律价值的基础。
    首先,法律价值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武步云先生在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中指出:"如果我们把价值的一般概念规定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相统一的效应关系,那么,法律的价值也应是这样的:一种法律是否有价值,既不能以主体的意志、愿望和需求,又不能以法律的功能、作用、有用性为标准,而必须是二者的有机合一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1〕这一推论虽说得过去, 但他在后文中说:"我们将法律价值的总概念规定为法律对社会有序性的维护和增进……"〔2〕,这就可能使法律的有用性与法律价值混淆, 也不免失之狭隘。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3〕孙先生这一定义比较恰当, 但他没有充分突出法律价值是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至于某些习惯用法如"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等,只有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使用才可能避免误解。在哲学史中,自然主义价值观曾经把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对象的客观属性,使价值认识变成了功能分析,使价值评价变成了功能比较,最后使价值论变成了认识论。法律价值论不应该重蹈覆辙。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也不是一个意识或理念范畴,而是一个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性质、方向和作用的范畴,或者说,是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在哲学史上,主观唯心主义价值观认为,事物的价值完全依赖于主体,是主体赋予的;客观唯心主义价值观则认为,价值是事物的某种潜在的、隐蔽的意义。前者撇开了客体,使价值成为纯粹主观的东西;后者撇开了主体及其社会实践,使价值成为超验的"宇宙尺度";两者殊途同归:使价值脱离了现实世界。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认识-评价-实践"。单独从法律(客体)或单独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从人的积极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界定法律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4〕但是严格说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法律价值关系, 不完全等于主体需要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因为把主体替换为主体需要就难以全面反映主体性内容(如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能动性等)以及主体在法律价值形成中的认识、评价和实践活动。法律价值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这些需要和理想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的中介而对象化,形成一定的现实关系。
    再次,法律价值概念比商品价值等概念更为复杂和特殊。商品价值的客体是劳动产品,商品价值的内容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价值关系中,客体与主体是确定的,商品拜物教只是这种关系的一种人为的扭曲现象。然而,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不仅是一种精神现象,属于精神客体,而且它本身就是一套价值规范。因此,人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意义或层次上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客体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二是把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作为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规范来研究法律价值,即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应当承认,这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属于法律价值理论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概念是否应当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价值概念在法律价值理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逻辑起点的作用,它的根本意义在于确定人与法律的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即法律如何为人服务。如果把人与法律的关系的另一方面即人如何服从法律纳入其中,那就会使法律价值论与法律现象论搅和在一起,使作为张扬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理论丧失应有的意义。
    笔者认为,法律价值概念可界定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由于法律价值概念的复杂性和各种不同观念的影响以及术语上约定俗成等因素,在理解和使用"法律价值"一词上,还有两点需要说明:
    其一,由于法律价值概念是对主体与法律之间的一种复杂关系的概括,反映这种关系的个别方面的概念(如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目标等)和具体的价值范畴(如正义、平等、自由等),以及对这种关系的意识活动和表现如法律价值评价、法律价值评价标准等,往往被视为从属于法律价值这一范畴的概念。因此在某些情况(如为了语言简练,或为了涵盖多重意义等)下,"法律价值"可用来表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沈宗灵先生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概括了这种情形,他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从字面上讲可以有不同的含义:一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二是指法律本身有哪些价值,三是指法律根据什么标准来进行价值评价〔5〕。例如, 公平既可以作为法律价值目标,也可作为法律价值标准,还可作为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有时在论述中就可以或不得不说"作为法律价值的公平"以概括不同意义上的公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价值与这些概念没有区别或可以等同,也不意味着对法律价值可以作简单化的理解;相反,"法律价值"的这种多义性和模糊性要求我们小心翼翼地使用各种价值术语。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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