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和宪政 中国人权思想 产生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一、中国人权思想的逻辑起点和最初表现形式是民权 1、中国古代重民思想不是人权观念 中国社会在进入近代以前,经过了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先哲

    
    孙中山不仅在宪政领域把民权的旗帜高高举起,而且一生都在为资产阶级宪法法治而奔波,为其孜孜以求的民权主义在宪法中予以确认而四处呼号,最终,在辛亥革命胜利以后,孙中山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布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在中国宪政史上第一次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这在中国宪政史上是巨大的历史性飞跃,它真正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孙中山所倡导的民权主义固定下来。孙中山在总结这次立宪的指导思想时指出:“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可见,孙中山对民权问题是多么重视,他始终不渝地认为,应该将民权主义作为立宪的指导思想。正是孙中山对民权主义的不懈追求,才有了他对“五权宪法”学说构建。
    
    (2)“五权宪法”与民权保障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为了切实保障民权而设计出的独特宪政制度。关于“五权宪法”的形成,孙中山说1904年他与王宠惠“在纽约曾谈到五权宪法”,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东京会见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时,也提出并论述过“五权宪法”思想。 而“五权宪法”的正式公布于世则是在1906年12月21日《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演讲中。以后,孙中山在很多著述和演讲中都对“五权宪法”作了比较详尽的阐述,基本内容前后没有什么变化,其要旨是:
    
    “欧美现在的民权政府……不能完全仿效,他们的政府已经成了旧机器,我们要另外造出一架新机器,才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因此,“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不适用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孙中山所说的“五权分立”,就是指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和考试、监察二权,所谓“五权宪法”,乃是孙中山所倡导的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的宪法原则。在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中,他一方面肯定三权分立的优点,另一方面更以敏锐的目光,看到了三权分立的弱点,他以美国宪法为例:“兄弟曾将美国宪法仔细研究……美国的三权宪法到底如何呢?研究结果,觉得那不完备的地方很多,而且流弊亦不少。” 为此,他主张用“中国相传之考试之制、纠察之制,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 
    
    孙中山“五权宪法”贯穿始终的原则是民权主义,从“五权宪法”发生的原因当中可以看到这一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首先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的民主主义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同时,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弊病丛生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批判的产物。孙中山自己说:“其所持主义,有因袭我国固有之思想,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 这里很清楚地道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渊源,同时又阐明了孙中山自己所发明的“五权宪法”同西方“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关系,这就是二者既有联系,又相别殊。表现在孙中山既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又看到了它的弊病和不足。在他的“五权宪法”当中,始终贯穿着为切实保障民权而防止西方流弊的思想,他认为,要防止一切流弊,必须采用“五权宪法”,他说:“我们现在要集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上中国考试权和监察权,造成一个很好的完壁,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象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这表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可以被看作是对弊病丛生的西方宪政制度的怀疑,是对更加民主、更加合理的政权构成形式的探索。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人民有权,然而,代议制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暴露出的种种弊病,民国成立后人民无权和军阀擅权的严酷现实,迫使孙中山继续思考“五权宪法”的保障问题,着手解决“只能把民权推出去,不能把民权拉回来,只能把官吏、议员选出来,没有权力把他们管起来”的矛盾,思考研究的结果,孙中山得出结论,必须将权能分开。即“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的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 这样,人民掌权,政府握能,就可以破天荒地在中国造就一个“无敌于天下的政府。”具体说,人民掌握的政权应该包括:(一)选举权;(二)罢官权;(三)创制权;(四)复决权。所谓治权,是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这五权是政府的职能,由政府行使。孙中山划分政权与治权,是基于下列思想:“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 权能分立的目的在于“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 按照孙中山的说法,政权就是“放水制”,政权就是“接电纽”,“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纽,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 有了四个民权,人民就成了五权政府的主人,人民就成了操纵机器的工程师,人民就成了皇帝,而政府则成了人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政府官吏则成了人民的公仆。这样,权能分立,在孙中山看来,就能很好地从制度上保障“五权宪法”的实施,从而切实保障民权。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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