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启超看来,近代宪政的实质,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民权。他认为,宪政涉及到政府、国会、宪法、民权等一系列概念,其中不仅包括国家的政体、政府的具体运作,而且涉及到政府的合法来源以及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保障问题。梁启超尤其注意到,中国古代没有法律保障的所谓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只能称作是“奴隶之自由”,因此,宪法不仅对于宪政、宪法法治非常重要,而且也是国家权力、法度的合法来源。他说:“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一国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关于宪法与民权的关系,梁启超提出要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是彰民权才能使宪法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所谓“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 “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亦明也” ;其二是要保民权必须立宪法,以宪法法治来保障民权,“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 “是故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耳目皆属于众论,更无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梁启超以宪法法治保障民权的思想中,首先要求制定宪法,然而,这还不是根本,在梁启超看来,宪法法治保障民权的落实,最重要的是要划分清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限。梁启超在这里实际上接触到了民权宪政的最核心问题,即如何通过划分政府权限得一有限政府而实现“法治下的自由”。梁启超对西方宪政中对个人权利自由保障的至上性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一度对之采取了高度赞赏和接受的态度,为此,他专门写了《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指出,宪政的核心问题就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应该说,这时的梁启超受到了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认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由,才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一部分权力转让给政府,所以,政府的职责不外两端:“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被侵而已。”如果政府的职责超出了这个界限,那么“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无政府。”
由上可知,梁启超的民权宪政思想可以说是很激进的,他有时甚至从抽象人权的角度考虑问题,如说:“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 但必须注意的是,从其一贯的思想来看,梁启超关注的重点仍然是集体意义上的民权,而不是个体意义上的普遍人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梁启超超越了康有为,表现在他不仅主张以宪法法治定民权,而且他开始谈论自由人权问题,但他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走得很远,按照他自己的话说,他所说的自由是“团结之自由,而非个人之自由也。” 之所以如此,或许部分的原因在于“梁启超对‘群’的问题的过分关注,抑制了他对西方宪政文化中的个人自由的接受。他如此全身心地关注国家的独立和富强,以致于他将任何有关个人自由的法规和制度看作是对他怀抱的群体自由这一目标的潜在威胁。” 也正是因为如此,梁启超虽然多变,虽然有时不免在民权与人权之间摇摆,但他总的倾向仍然是以法治定民权。
3、严复的民权思想:以自由人权为中国富强之本
(1)严复的自由人权思路
在今人有关论及戊戌改良思潮的著述中,人们经常把严复同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并称,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严复的确同其他改良派代表人物一起,共同促进并促成了轰轰烈烈的改良运动的发生。然而,细加分析,严复同其他改良派代表人物的思路实际上是有着很大差异的,之所以这么说,主要还不是指在1898年暴风雨般的“百日维新”过程当中,严复一直使自己置身于事外,也就是说,尽管严复同戊戌集团的个别成员如梁启超、林旭等交往甚厚,但他并没有成为康有为核心集团的一员。更为重要的是,严复与康有为等戊戌领袖在整体思想倾向上应该说是双向度的,如果说戊戌维新本身具有双重意义,即作为一个变法的伟大尝试,它是一场翻天覆地的政治制度的改革运动;而作为一次文化观念的革新,它又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思想启蒙的新文化运动,那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戊戌领袖更着眼于制度层面变革的实际运作;而严复则更加重视观念思想层面的文化变革。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关注近代中国民权思想发展的文化内涵,或许严复的思路更具有典型的、持久的生命力与价值。
那么,严复的民权思路到底如何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必须从严复一生的经历和功绩谈起,严复早年留学英国,钻研西书,专门从事译书工作。可以说,严复对中国近代思想启蒙最大的贡献是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政治法律著作,其中对中国近代民权思想发展影响至深的著作包括《天演论》、《进化论与伦理学》、《原富》、《群己权界论》(即《论自由》)、《法意》(即《论法的精神》)、《社会通诠》、《穆勒名学》等,严复通过对斯宾塞、赫胥黎、穆勒、亚当•斯密、孟德斯鸠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著作的翻译和研究,发现了西方列强强大的根本原因不仅仅在于西方的船船坚炮利,也不仅仅在于西方繁荣的经济、令人赞羡的议会政治,甚至不仅仅在于西方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西方富强的真正原因应该在深刻的思想和价值观领域去寻找。正是顺着这一思路,严复发现了西方之所以强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个人自由人权观念的推崇和高扬。严复的这一思路,“与康有为相比,虽然两人都从关切中国富强问题出发,去观察体认西方宪政文化,或者说两人都把西方的宪政文化看作是富强中国的工具,疗愈中国贫弱的药方,但不同的是,康有为着眼的是制度,希望通过引入西方式的议院制度、立宪制度以改进中国已失灵的国家机器;而严复则真诚而深切地皈依了西方思想家的进化论,并从进化论的理论框架中找到了西方宪政文化中蕴藏着的个人自由所释放出来的活力与西方强大的关系。康有为虽然也赞同进化论,但他所看重的是进化的结果,即西方的立宪制度。而严复则企图寻求西方进化而中国停滞的原因。在严复看来,西方宪政文化蕴涵的自由价值不是西方进化的结果,而是原因。正是个体自由所迸发出来的活力才导致了西方的宪政制度及其强大的结果。” 由于“严复这里所谈的‘自由’,其主要含义就是稍后思想界普遍谈论的人权。” 因此,严复对近代中国民权宪政问题思考的独特思路,不仅使他与康梁及其以前甚至以后的许多思想家的思路不同,而且,可以说使他成为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中真正体悟西方人权宪政(不是民权宪政)内在底蕴和价值的第一人。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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