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到戊戌变法思想家的时候,人们往往首先把康梁并称。的确,梁启超不但是康有为最为得意之门生,而且是戊戌时期最为得力之战友。然而,细加考察,二人无论在个人品性、思想倾向、人格特点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说康有为作为思想理论家执着、保守和始终如一,那么,梁启超作为思想宣传家则更善变、激进并能够紧跟时代脉搏,梁启超思想最大特点或许不在其深刻性,但却极具宣传鼓动性。梁启超对民权宪政思想的宣传,对中国近代人权意识的萌生和普及作出了独到的贡献。
梁启超的民权宪政思想,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戊戌及其以前时期,梁启超虽然也经常发表有关民权的议论,他自己还自称“醉心民权革命论,日夕以此相鼓吹”,但他对民权是有所保留的,这时,他主张欲兴民权,须先兴绅权;兴民权主要是为了批专制,兴民智,而且,此时梁启超批专制倡民权的言辞,私下比公开激烈,并效法康有为经常借古讽今。戊戌政变之后,梁启超满腔悲愤,东渡日本,开始了他的流亡生活。从此,他大量接触和研读西方政治学说,对西方民权宪政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其民权宪政观也开始脱离康有为的思想轨迹。梁启超创办《清议报》和《新民丛报》,自称以“倡民权为独一无二之宗旨”,由此开始了大张旗鼓地宣传民权宪政思想。此时梁启超所书《自励》一诗,颇能反映他对宣传民权的挚诚,他写道:
“献身甘作万矢的,著论求为百世师;誓起民权移旧俗,更研哲理牖新知。”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为民权启蒙献身的精神,梁启超以饱满的热情,动人的笔调,抒发了他对民权宪政的向往和渴求。他说:“於戏,璀璨哉,自由之花!於戏,庄严哉,自由之神!”“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自由主义,适用于今日之中国乎?曰: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民权自由之义,放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而不惑” ;“自由民政者,世界上最神圣荣贵之政体也” ;“不自由,勿宁死,斯语也,实十八九两世纪中欧美诸国民所以立国之本原也。”
由此可见,梁启超在以“誓起民权移旧俗”的精神宣传民权宪政时,“笔尖常带感情”,这一特点的形成,除了有梁启超个人气质和文采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梁启超常以拳拳爱国之心关注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人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批判专制政体摧残蹂躏人权。梁启超认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政体是摧残人权的最大祸首,他说:封建专制政体“监民之心思,使不敢研究公理也;立禁立会,相诫讲学,所以监民之结集,使不得连通声气也;仇视报馆,兴文字狱,所以监民之耳目,使不得闻见异物也;罪人则拿,邻保连坐,所以监民之举动,使不得独立无惧也……今日文明诸国所最敬最重者,思想、信教、集会、言论、著述、行动等各种自由,皆一一严监而紧缚之”这种情况造成民众不知道“权利为何物,责任为何物,而惟屏息蜷伏于一人之下”,因此,“盖我国民所以沉埋于十八层地狱,而至今不获见天日。” “我国蚩蚩四亿之众,数千年受治于民贼政体之下,如盲鱼生长与黑壑,出诸海而犹不能视;妇人缠足十载,解其缚而犹不能行,故步自封,少见多怪,曾不知天地间有所谓民权二字” 。梁启超的结论就是:要想使中国人摆脱奴役,保障民权,“我辈实不可复生于专制政体之下。专制政体者,我辈之公敌也,大仇也。有专制则无我辈,有我辈则无专制。我不愿与之共生,我愿与之皆亡……使我辈数千年历史以脓血充塞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万里土地为虎狼窟穴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百兆人民向地狱过活者谁乎?专制政体也……我辈今组织大军,誓剪灭此而后朝食。”
第二,树立现代国家国民权利意识。按照梁启超的理解,中国几千年摧残人权,可以说整个传统社会有朝廷,无国家,有奴隶,无国民,因此,要切实保障民权,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培养国民意识。在梁启超看来,传统社会的臣民“有奴隶性”,不能称为“国民”。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国民呢?梁启超说:“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 ;其二,培养国家意识。中国古代无民权,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古代只有朝廷,而没有国家。在梁启超看来,“国家者,全国人之公产也;朝廷者,一姓之私业也。” 以此来衡量,中国古代“所谓唐虞夏商周、秦汉魏晋、宋齐梁陈隋、唐宋元明清者,则皆朝廷耳。” 国家与朝廷不同,关键在于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应当是:“国也者,积民而成,国家之主人为谁?即一国之民是也……君也,官也,国民之公奴仆也” ; 第三,培养权利意识。梁启超赞同卢梭关于天赋人权的观点,指出,人人生而有天赋平等的人权,如果这种权利被人夺走,就应该全力夺回,否则,如果随意放弃权利,就等于自杀。基于此,梁启超也认为,培养权利意识,尤其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他说:“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 所有这些都表明,梁启超对民权的认识较之康有为已经大大地向前发展了。
(2)以宪法法治保障民权
梁启超重视对民权宪政的宣传,同时,他更认为,必须以法治来保障民权。可以说,在近代中国民权宪政发展史上,梁启超是把法治纳入保障民权思想领域的第一人。
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一样,梁启超开始谈论法治也是将其同国家富强联系起来考虑的,如在《管子传》说:“今天下言治术者,有最要之名词数四焉:曰国家思想也,曰法治精神也,曰地方制度也,曰经济竞争也……”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更明确地说:“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这表明,梁启超在思想倾向上,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坚持法治主义反对人治主义的价值取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梁启超是一个多变的人物,正如梁启超整个思想体系表现出阶段性并经常变化一样,梁启超的法治倾向也是一个矛盾复合体。一方面,梁启超对法治的探讨,很少从正面入手,也很少从概念、范畴把握法治的内涵,而是将法治作为评价中国古代思想的一条基线,得出诸如所谓“儒家人治、道家无治、法家法治”这样一些似驴似马的错误结论;另一方面,梁启超又运用“天赋人权”思想和契约自由学说论证法治。他驳斥了中国人早有自由以及古代的仁政保民思想即是人民享有人权的谬说,从而划清了民权的法治与仁政的专制之间的界限。他指出,厉行法治,是为了保障“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徙、信教各种自由权等。” 因此,梁启超对法治的探讨虽然缺乏完整和系统,前后又充满矛盾,但毕竟开创了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源头,特别是他将法治同宪法以及保障民权联系起来,则具有了更深刻的含义。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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