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和宪政 中国人权思想 产生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一、中国人权思想的逻辑起点和最初表现形式是民权 1、中国古代重民思想不是人权观念 中国社会在进入近代以前,经过了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先哲

    
    正是顺着在《实理公法全书》中所阐发的“天赋平等之权”的思路,康有为在后来写就的《大同书》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系统的总结:“故全世界人,欲去家界之累乎,在明男女平等,各有独立之权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去私产之害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去国之争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去种界之争乎,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全世界人,欲至大同之世,太平之境也,在明男女平等,各自独立始矣,此天予人之权也……” 这里我们看到,康有为接受了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的思想,这对中国近代人权思想的萌芽和发展起到了铺架桥梁的作用。但是,康有为所说的天赋人权,不过是在平等之权(甚至被康有为窄化为男女平等之权)的基础上,采用其惯用的“请出历史的亡灵”的做法,牵强附会地杂糅进佛教和儒教当中的一些观念意识。因此,康有为虽然认同了自由的人权原则,但由于他特别关注的并不是自由人权本身,而是寻求变法救国的道路,所以,康有为所做的工作,主要不是宣传自由的人权原则,而是以此来解释君民关系,大力鼓吹民权,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无理和危害,并据此鼓动起中国的宪政运动。
    
    (2)颁行宪法以利民权
    
    面对列强入侵,具有深厚民族文化素养的康有为同他那个时代先进的中国人一样,特别关注民族的自强自立,为达此目的,必须去专制行立宪。康有为的思路就是:只有通过立宪、实行宪政,才能充分保障民权。基于此,康有为开始了鼓动颁布宪法的呐喊,从现有的大量资料中可以看到,颁布宪法,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时期反复提出的要求。甲午战争以后,康有为悉心研究了日本的维新史,认为日本之所以维新成功,全赖明定宪法,因此,1898年初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以拳拳之心明确提出:“伏愿皇上因胶警之变,下发奋之诏,先罪己以励人心,次明耻以激士气,集群才咨问以广圣听,求天下上书以通下情,明定国是,与海内更始,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纡尊降贵,延见臣庶,尽革旧俗,一意维新,大招天下才俊,议筹款变法之方,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这不仅是康有为第一次提出立宪法思想,而且在中国民权宪政发展史上,也是第一次以公开上书的形式,直接要求最高统治者颁行宪法,自此以后,康有为曾于多处,在不同场合,要求颁布宪法,明定国是。
    
    康有为要求颁布宪法的目的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将颁布宪法同变法大局联系起来,以此来保障民权。康有为认为,近代中国的变法主张,从龚自珍、魏源、林则徐开始,到王韬、马建忠、郑观应等,呼声绵延不断,要求越来越高,逐渐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潮流,然而,到戊戌变法之前,这股潮流基本上还没有真正冲击到君主专制政体,以前的变法还处于“变器”、“变事”、“变政”的阶段,严格说还谈不到“变法”。康有为坚定地认为,“定宪法”才是“变法之全体” 。康有为认定,之所以如此,在于宪法的本质是“去专制保民权”,康有为说:“宪法为何而立也?为敌君主专制其国而立也,为去人主私有其国而立也,为安国家而官明其职、人得其所而立也” ,“立宪云者,以君私有之国改为公有,以人君无限之权改为最高之世袭官权之约章云尔” ,“立宪之国,不论君主民主,要皆以国为国民之公有物” 。总之,颁布宪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立宪法,立宪为公”,并进而保障民权。
    
    可见,在康有为看来,颁布宪法,实行宪政与保障民权是密切相关的。的确,在近代中国民权发展史上,康有为是较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的人,也是最早主张“立公民”的人。他把“立公民”视为变法的当务之急,认为中国之所以落后,就是因为没有公民观念,只有臣民观念,他说:“吾国人民,本无民主共和观念,全国士大夫,皆无民主共和之学也。” 因此,中国的变法改革,必须从“立公民”开始。按照康有为的看法,凡是年满二十岁以上,家世清白,没有犯罪行为,具有一定财产,均应享有公民权。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康有为所说的“立公民”不能完全等同于对人权的推崇和追求,但其中包含着以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尊重基本人权的某些积极因素。
    
    康有为认为,民权应该包括广泛的内容,至少在宪法当中应该规定如下具体方面:第一,参政议政权。这是最重要的民权,专制条件下的臣民是谈不到参政议政权的,而作为立宪条件下的公民,参政议政权是首要的权利,由于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缺乏公民意识,因此,立宪以后,必须着重培养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参政议政权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平等权。前面已经谈到,康有为特别重视平等权,在他看来:“人皆天所生也,同为天之子,同此圆首方足之形,同在一种族之中,至平等也。” 因此,不论是政治平等,还是男女平等,都应该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第三,宗教信仰自由权。康有为说:“且夫宪法煌换之大义,岂不在乎信教之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民权的重要表现,这一权利是“十六世纪时,德国流千八百人之血而后得之,乃载之约章,勒之国宪,视同金科玉律焉。” 在康有为看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实际上是天赋人权,只不过要在宪法中予以规定而已;第四,人身自由权。康有为对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主张大加赞赏,他说:“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乱行也,求人身之自由,则免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罚、拘囚搜检耳” ;第五,财产自由权与营业自由权。这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经济权利 。营业自由是指公民有平等的开业、盈利、追求物质财富的权利,而“求所有权之自由,不能随意没收耳” ;第六,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这是立宪与专制的重要区别,实行立宪制,必须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集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2、梁启超的民权思想:以宪法法治定民权
    
    (1)民权的宣传与鼓动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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