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 4
1、举证时限的概念与后果 4
2、举证时限制度的根据与目的 5
3、举证期限的性质 6
4、举证期限 7
5、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以及提起反诉与举证期限 9
6、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和举证期限 10
7、新证据的判定和认定 11
三、注释 13
四、参考文献资料 13
论 文 摘 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后,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起到了明显的、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人们对《若干规定》在适用中发生变形和扭曲,影响了《若干规定》在调 规范证据方面的实用性和合理性。据观察,最有争议和问题最多的部分集中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均对举证时限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制度规定有不明确或难以理解之处,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些人对制度的目的、规定的实质未能准确地加以把握。笔者从效的概念、举证时限制度的根据与目的等方面加以认真的探讨。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 答辩期间 法定期间 举证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后,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起到了明显的、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人们对《若干规定》在适用中发生变形和扭曲,影响了《若干规定》在调 规范证据方面的实用性和合理性。据观察,最有争议和问题最多的部分集中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均对举证时限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制度规定有不明确或难以理解之处,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些人对制度的目的、规定的实质未能准确地加以把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加以认真的探讨。
一、举证时限的概念与后果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有效期限。这里所谓举证,就是指向法院提出证据,而不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举证时限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的裁判有很大的影响。第一,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由于《若干规定》规定了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质证,因此不予质证也就间接地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可能性。第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最后,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还要予以支持。
过去,在没有举证时限制度时,虽然法院也可以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但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超过指定期限,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仍然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不能拒绝采纳。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后就不同了,如果在规定和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证据,又无正当理由时,该证据便不能作为裁判的证据。
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间逾期后所提出的证据失去证据效力,体现为法院在裁判时不能以该证据作为依据。但应当注意,逾期提出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按照《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中出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提出。不少人认为,只要超过举证期限,所有证据都不能提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根据与目的
举证时限制度建立的主要根据是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不失信用地实施诉讼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目的实施影响诉讼公正或效率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以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为目的,故意迟延提出证据,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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