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中 必要限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目 录 一、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 二、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3 三、 第三

目    录


一、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

二、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3

三、 第三人防卫的必要限度……………………………………………………4

四、  国家、公共利益和财产及其它权利防卫的必要限度……………………6

 

论    文    摘    要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十分重要,本文笔者通过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和电大理论学习相结合,针对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略抒己见,主要从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对第三人防卫限度的理解,国家、公共利益和财产及其它权利防卫的必要限度等四个方面对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进行阐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作为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卫权应根据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来综合考察分析,作出科学的判断。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和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去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仅受害人本人可以防卫,第三人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第三人的防卫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同时也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才能构成。根据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不同,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也不同,国家、公共利益的防卫限度可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防卫限度,紧急情况下的防卫应按照绝对防卫执行,实行特殊防卫权,财产防卫是以财产免受或不受损失为必要限度,其他防卫是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为必要限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第三人防卫    其它权利防卫    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关重要,怎样把握有限防卫的限度,亦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标准是什么?“等量论”开始倍受推崇,即正当防卫行为强度小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则肯定不会过当,然而在具体工作中,防卫限度是无法用斗量或用秤称的办法来衡量二者的强度,这样难以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1]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形形色色,都有各自的独特性。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不同,防卫利益的性质不同,时间、环境和地点不同,侵、防双方力量对比不同等等,都会导致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不同,这就需要我们把握一个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有利于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又有利于鼓励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本文结合所学知识和社会实践就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问题略抒己见,敬请指导老师及各位师长、同学不吝赐教。
一、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防卫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就没有“过当”存在的余地了,因为任何防卫人都会说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不同的审判人员会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没有标准了,正确的只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实际需要的问题上,必须考察以下四个方面,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
一是要从不法侵害的性质上来看。如果不法侵害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防卫行为的强度不论有多大,都应认为是实际需要的,既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如果不法侵害只属于一般的小偷小摸,一般的侮辱或殴打,则不需要采用重伤或致死的方法去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只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则不必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否则,对一切违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给某些动辄行凶、随意杀人、伤人的人以可乘之机。[2]
二是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来看。这里所说的强度,是指不法侵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力量大小。防卫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应当是一种水涨船高的正比例关系,既不法侵害的强度大,防卫的强度应跟着大,不法侵害的强度小,防卫的强度也跟着小。一般来说,在防卫强度小于或相当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既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应认定为是需要的,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伤害,虽可以认定为不需要,但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不能轻易地认定为过当。是否过当还应从不法侵害的性质、被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以及不法侵害的缓急上来具体分析来决定。
三是要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上来看。一般来说,为保护重大的合法权益,既使防卫的强度比较大,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也应认定为实际需要,不存在过当问题。如为防止银行、枪、弹、仓库被抢,为防卫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防卫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等,而致不法侵害者死亡,也是必需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虽然防卫保护的是重大的合法权益,但若不法侵害的强度小,则不必致侵害者于死地;如果保护的是一个轻微的合法权益,则不允许使用重伤、致死的方法去防卫。如某甲为侮辱某乙,逼迫某乙跪下磕头,某乙就一刀捅死了某甲。又如某丙抢了某丁的一顶帽子,某丁就将某丙打伤致残,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认定为实际需要,而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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