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颁布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行《消法》制定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许多问题没有在《消法》中反映出来。在今天看来,该法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除了本文探讨的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不清,对适用该法的消费种类没有明确规定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应该还有其他很多方面需要发展,如刑法上的、行政法上的、民法上的,如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的作用等等,另外其与民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已经开始出现问题,很多经济纠纷仅仅靠《消法》难以调整双方的关系。这就迫切要求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些缺陷,对“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这些概念加以明确界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在很多方面都提供了很好的探索。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将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王利明:《政治与法律》北京出版社2002年第2页。
②冯讳:《任何认识消费群体》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③郭卫华主编:《中国典型消费纠纷法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9年第12期第9页
④徐国强:《对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思考》,《江西法学》1996第6期第78页。
⑤冯震宇等著:《消费者保护法解读》,约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9页。
⑥易天:《消费者的认识与理解》,《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2卷第33页。
⑦高虹、何忠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处理医疗纠纷吗?》,《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8年第12期第16页
⑧陈栓青、王松芳:《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同见解》,《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9年第12期第9页
⑨观点来源的批注
参考文献资料:
[1]. 王利明:《政治与法律》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
[2]. 冯讳:《如何认识消费群体》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徐国强:《对消费者主体范围的思考》,《江西法学》1996第6期。
[4]. 冯震宇等著:《消费者保护法解读》,约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
[5]. 郭卫华主编:《中国典型消费纠纷法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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