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行政与司法合一向司法独立的转变
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以君权为上,皇权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身,因此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特征之一就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在《法院编制法》奏准颁布后,以司法独立为特征的政治权利分立的格局开始出现在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体制中,尽管权力分立依旧以皇权为依据,但却标志着司法体系的诞生,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进步。
(二)民国时期法制改革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中,1911-1949年民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占有重要位置,这一时期的法律发展大体上有三种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北洋军阀法制模式及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模式。
辛亥革命所创立的法律发展模式无疑是最具有革命性质的,虽然在存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却是宣告着封建法律秩序的终结,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在中国的初步建立,同时也揭开了中国法律的新篇章。辛亥革命所创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同时明确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新秩序建立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很快就被军阀统治下的法律模式所取代。①
军阀统治的法律发展模式,是指北洋政府借“中华民国”之名,进行独裁的军事统治,各系军阀为了给自己反动统治披上“合法”外衣,往往打着“立宪”旗号。这一时期在法律编撰与诉讼上有很大进展,但是形式上的法典编撰并不能掩饰独裁的实质,反而反映了法制的半殖民地化。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模式是资产阶级统治同封建法治的结合产物,集中的体现在“三民主义法制”的架构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模式在构造上既非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又异于欧美的“三民主义”法律体系;从手段上看,辛亥革命是要彻底摒弃先前法律文化所赖以存在的根基,但是很少能触动先前的法律根基,因而具有法律变革的不彻底性。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估价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变革进程的影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该承认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差异性,二者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或变迁,实际上是一种变革,即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或变迁,而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交织着异常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就近代中国而言,法律文化的变迁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这是因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古老中华法系逐渐消弱。而且这一切交织着东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吸收并融合了外国法律文化的因素,导致价值取向的巨大变化。换句话说,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变的过程,这就是近代中国法律文化变革的实质所在。
实际上,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几乎每一步都带有西方法制冲突的印记,尽管保留着浓厚的传统色彩,但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显而易见的 。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制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历史变革的范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是一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更替时期。这种历史性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它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律的新型法律精神。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二者之所以能彼此相容,这首先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的可选择性,“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①,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对于传统是不能抛弃的,必须实行转化,但是,这种转化绝不是意味着在传统法律框架内作出某些局部的简单改变,而是从根本上进行修正或创造性转变,使之与法律现代化相协调。为此,就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1、完成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无法绝对的摆脱传统的影响而人为地制造文化断裂,要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改革和革新。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是在不同文明条件下生长起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式,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渗透,西方法律文化对古老中国法律传统的冲击在客观上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乃是中国人在本国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活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轨迹,也必然带有鲜明的民族特点,从而走上独特的发展道路。世界法律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此呆板划一,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3、作为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运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这个方面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以及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就成为人的法律价值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
(三)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化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世界性的现象,但同时又存在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也就是说,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并已反映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家中又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从而具有独具个性的特征。
法制现代化既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观念,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传统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的改造。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从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来看,通过法治角度对法制现代化进行评价更好一些。因为法制不仅是法律层面上,同时也包括了对社会状态的一种描述,它更符合法制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内在关系。从社会发展角度讲,社会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逐渐趋于合理,人们的观念、习惯已相对稳定且有共同的信仰。虽然我们不能用精确的自然科学术语解释给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模型,但有这一个参照体系,以法治为关键变项的法制现代化,便包涵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断标准:其一是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它表明法律的程序合法性仍是法律权威的保证机制;二是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它表明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其三是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它表明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能够充分地确保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法治的实践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意识形态,都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化模式的变迁。只有借助法治才能把统治秩序从社会理念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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