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理解和司法适用问题探索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内容。我国刑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治安形势在立法上的必然反映,是与邪教组织组织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刑法第300条的规定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内容。我国刑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治安形势在立法上的必然反映,是与邪教组织组织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和“两高”《解释》,是正确认定本罪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斗争。还有较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
一、邪教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在建国之初把一贯道等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在1979年刑法典中,也设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但未能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现行刑法第300条首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1999年10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打击邪教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两高”也先后制定出《解释(一)、(二)》,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两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出邪教组织一般应具备五个特征。笔者理解,“一般应具备”是指具备或基本具备,而不能理解为只需具备这五个特征中的某几个特征。
特征一:
  邪教组织为了将自己荒诞不经的学说和信仰传播于世,经常会采取冒用合法宗教和气功的手段,编造治病救人的谎言,蒙蔽群众。由于我国与西方在对待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上差异,西方宗教学理论大多把“邪教”视为宗教的一种,设立“邪教”在西方并不违法。但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法律只保护正统宗教,邪教组织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始终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势力。因此,在我国邪教组织无不是冒用合法宗教、气功或其他之名来欺骗人们,逃避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的。
    特征二:
    神化首要分子。一切宗教都信奉一个万能的、主宰人类命运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与宗教不同的是,邪教通常将神现世化,往往教主以神的化身自居,宣扬神已经到了人间,而且就在人们面前。这是邪教首要分子为树立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其精神领袖地位,把邪教活动蒙上神秘色彩所进行的包装。目的是让受骗群众诚惶诚恐地丧失正常判断力和辩别力甘受驱使,按其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
特征三:
 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正统宗教也都宣扬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也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等,但正统宗教与现实社会有相容的一面,一般没有反社会的宣传,对个人生活的不幸和社会不公现象,多告诫人们忍让,甚至逆来顺受,寻求灵魂的解脱,所以正统宗教能够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而邪教的经文或传教活动则偏执一端,对现世采取不可调和的立场,视现实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脱离或摧毁之。所以邪教常常危言耸听,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倡言大劫将至、天国将临、惟入其教方可获救,在教内外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搅得社会人心惶惶,继而又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挽救众生,网罗人们加入其教。
    特征四:
发展、控制成员。邪教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往往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方法收罗更多的人,进行精神控制和组织控制。不是单纯以暴力强制、金钱收买、利益诱惑的手段发展、控制成员。
    特征五:
    危害社会。邪教组织用散布“来世升天说”恐吓群众变卖家产,吃光花尽,不思生产,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并且侵蚀、瓦解我基层党政组织、破坏计划生育,干涉婚姻自由,扰乱学校教育。在群众中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策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正确把握邪教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首先要把握邪教组织与合法宗教的界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合法宗教活动,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因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严格的宗教礼仪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而应当依法取缔,坚决惩治的非法组织。其次要把邪教组织与合法气功区别开来。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以强身健体为有目的的群众性气功活动,它们有的在中国气功协会、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的虽未能登记,但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纯粹以锻炼身体为目的,这样的气功活动是我国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相一致的,应予以保护,要与那些以气功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邪教组织严格区分开来。第三要把邪教组织与迷信活动区别开来。由于知识的缺乏和认识能力低下,少数群众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做道场、看风水、修庙宇、测祸福等,虽然这些行为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如未危害社会或危害较小的,还不能按犯罪处理。迷信是邪教赖以存在和蔓延的基础和温床,而邪教则是迷信的极端化,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二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第四要把邪教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开来。邪教组织有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有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两者有时在界限划分上不是很明显,但二者从概念上是有区别的。邪教组织是通过欺骗,引起人们产生非正常的信仰,以此做为其组织的精神力量,形成凝聚力,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形成凝聚力的是对不正当经济利益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追求。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具体司法认定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其二,客观特征表现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组织”,包括狭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三种形式。狭义的组织,指建立邪教组织活动中起领导、协调作用行为;策划,指为邪教组织活动安排日程、确定计划;指挥,指在邪教组织实施的具体活动中进行部署、调度等行为。“利用“,即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服务。 “破坏”包括积极的暴力抗拒行为,和消极的不予遵守,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行为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两方面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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