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 可行性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目录: 1、传统的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及弊端。P1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程序。P2 3、采用听证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可行性

目录:

1、 传统的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及弊端。P1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程序。P2
3、 采用听证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可行性。P4
4、 采用审查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P6


论文摘要:
本文从传统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谈起,说明其审查方式无法律依据,呈现无序状态,随意性很大,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科学性。并逐个阐述了三种方式的弊端。
第一种方式是法官通过阅卷,进行书面审查,而不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就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被剥夺了程序启动前的知情权、抗辩权。第二种方式即法官与单方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对方认为法官把自己排斥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之外,剥夺了自己据理申辩的权利,有失公正。这种审查方式有“暗箱操作”之嫌。第三种方式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先后“见面”的审查方式,它虽比前两种方式有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存在审查法官的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或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弊端,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从司法实践中思考和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查听证程序。它包括:1、听证前的准备工作。2、合议庭举行听证。3、合议庭进行听证评议并宣布审查结论。此程序具有公开性和简便性,并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推行这种听证制度将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效应:1、有利于确保案件审查的公开性。2、有利于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充分行使。3、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4、有利于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说服教育工作。5、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听证法官公正行使听证的权利。6、从立案口缩紧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减少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数量和随意性,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
采用审查听证应注意:1、对一方当事人缺席听证应如何处理。2、对案件审查听证实行“不诉不理”,有选择地听证。3、繁简分流,灵活采用审查听证的形式。


人民法院的来信来访大都涉及诉讼案件,信访的内容一般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要么涉及实体,要么涉及程序,或者两者兼有。申请再审人的目的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改变原裁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对生效裁判,人民法院自己发现确有错误的决定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的;3、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提出抗诉的。本文对第1和第3种情况,如何启动再审程序不作论述,主要针对通过信访方式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如何启动再审程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传统的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及弊端。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复查程序有以下几种:1、《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的五种条件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②从以上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规定,法律既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规定了当事人一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再审规定的就应当进行再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传统的做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审查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通过阅卷,进行书面审查;第二种审查方式法官是单方当面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第三种审查方式,在当面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后,也通知对方听其申辩理由。在以上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或不经合议庭评议由主管院长批准,即完成了启动再审程序之前的“应当进行审查”工作。这三种传统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无法律依据,也是依靠经验和惯常操作进行,传统的不一定是科学的,呈现其无序状态,随意性很大,日渐凸显出其局限性和不科学性,其弊端是:
1、第一种方式即最初的法官通过阅卷,进行书面审查,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不接触而启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方认为,理还没有讲,证还没有举,却被驳回了申请;被申请再审方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审程序已经启动,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法院的法律文书失去了稳定性和严肃性,有偏袒一方之嫌。当事人被剥夺了程序启动前的知情权、抗辩权。
2、第二种方式即法官与单方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而引起再审的审查方式,对方认为法官把自己排斥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之外,只听一面之词,偏听偏信,剥夺了自己据理申辩的权利,有失公正。甚至认为法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种审查方式有“暗箱操作”之嫌。
3、第三种方式即,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先后“见面”的审查方式。它比前两种方式有进步,虽然直接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但双方当事人均可能认为,这种“拉背场”的做法没有把理说到当面。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可能存在,审查的法官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或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弊端,因此,这种审查方式仍然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案件在逐年增加,在审判任务日益增长的审判工作面前,裁判失于公正的案件依然存在。面对每年递增的申请再审案件,面对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要求增加审查透明度,摆脱“暗箱操作”的呼声。摆在立案庭信访法官面前的难题显现出来,如何克服传统的启动再审程序之前的信访案件审查方式的弊端呢?如何使之简便、易于操作给双方当事人当面讲理的机会,并对审查的法官设定相应监督制约条件的审查方式呢?随着在工作中的思考与探索,我们认为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采用听证的方式,是较为切实可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程序
目前,再审立案审查的一种模式是立审不分,但加大审查的公开和透明度。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我们认为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新证据提出再审申请,在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之前,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组织,或独任听证法官主持,并通知申请再审各方当事人到场,只针对申请再审的举证及理由,用最简便的方式,公开听取到场当事人对其举证和理由的陈述与抗辩,至认定原裁判有错即止的快捷明了的审查方式。
在实践中应如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听证呢?我们认为应按以下程序来灵活运作:
1、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当法官在接收再审申请的材料后,对所申请再审的案件调卷阅卷,对申请再审人的举证及理由作针对性的卷宗审查,不搞全面的审查,阅卷一般在两天左右。然后由立案庭庭长确定听证的合议庭成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主听法官向合议庭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及听证的要点,拟定简要的听证提纲。庭长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后,由送达人员将《申请再审审查听证通知》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和举证证据材料的副本,一并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听证通知应于听证会3日前送达各方当事人。在听证通知中,应注明交待各方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如: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证人出庭权、申请鉴定权、改变或撤回再审申请权、申请或拒绝和解权等等。以上权利双方当事人均可比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使。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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