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法治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目 录 一、摘 要 ………………………………………………………………… 1 二、正 文 ………………………………………………………………… 2 (1)税收执法过程

目      录

一、摘 要 ………………………………………………………………… 1
二、正 文 ………………………………………………………………… 2
(1)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税收法治监督的形式
(3)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三、参考文献 ………………………………………………………………8


摘要:本文从依法治税为切入点,强调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上的重要体现,是治税思想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立足点,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着重论述在税收法制工作中,一方面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详细分析了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税收法制监督的形式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监督机制的方法与途径。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概括,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上的重要体现,是治税思想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立足点,是各级税务部门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执行税收法规的行政主体,对于维护依法治税负有重要的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税务机关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而不强调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落实不到实处。因此,在税收法治工作中,一方面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一、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从总体上说依法治税取得了很大成绩,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2、从税源管理上看,1994年新税治改革以后,我国的税源管理改变了原来的专管员制度,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管理模式的转变,这是向现代税收管理制度转变的重要一步。但同时由于税收管理责任的淡化,以及我国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一些税务部门渐渐疏于和弱化了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有些地方税务人员甚至对纳税人的地址/经营管理范围等基本情况都一无所知。“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漏征漏管户增多,纳税人虚假申报,企业财务违规现象比较普遍。
3、从征收方面看。主要是税款该征不征,定多征少,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性账户,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税法规定的税率,私自制定提退税款的政策规定等。
4、从稽查方面看。主要是个别人违反稽查工作规程,在选案上作弊,按人情选案,或者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交的不移交,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
5、从法制工作环节看。主要是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准,载定失当,忽视执法程序;或者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处罚力度软弱等.
6、从执法权行使的质量要求看.主要存在着文明执法程度不高,办事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不够强,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比如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推诿,不负责任;办事程序繁琐,审批过多;办事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强,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等。
(二)原因探究
长期以来,一些税务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行政观/权力观,在执法中只片面强调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认为税务机关就是管别人的,忽视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导致行政越权,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以至滥用职权.在行政管理上缺乏行政责任意识.
此外,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特别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相关法规不配套,不严格,不严密,自由载量权大,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导致税收执法不规范的重要因素。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灵,导致监督乏力,管理弱化,致使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税收执法人员,受非法利益驱使,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权钱交易。在权力难以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某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也导致了税收执法权的严重错位。
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税收法治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税收执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税收执法随意性大.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法治监督体制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二、税收法治监督的形式
(一)税收执法权的外部监督
根据监督权的来源不同,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来自税务系统以外的各种监督统称为外部监督.在我国。对税收执法活动实施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以下诸方面,构成一个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的完整体系.
1、党内监督。即各级党委、纪委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导。它主要通过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它主要是通过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质询、人事任免、检查视察、提出批评与建议等方式实施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各级政府及其专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工作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专设的监督机关如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通过专项检查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方面的专门监督。
4、审判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诉之法院。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5、检察监督。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形式,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
6、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
外部监督具有信息灵、监督范围广范、独立公正等特点,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二)税收执法权的内部监督
来自税务系统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各项监督,统称为对税务执法权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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