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选择的作用。比如对于诉讼的原则,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主义审理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当事人主义审理。在对两大法系的立法进行研究之后立法者必然按其得出的法律意识进行选择;
3、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追踪检测的作用。在法律现有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以至现有法律调整时,立法者必然基于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产生新的法律意识,从而对现有法律进行废、改、立。
其次,法律意识对于执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法律意识对执法者正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起了重要作用。不同的执法者 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认识以及同一个法律规定的认识可能不同,这些都是由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同造成的;
2、法律意识对执法者正确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正如刑罚的作用一样,刑罚本身也是一种恶,是用不得已的恶去除恶。这种恶用之得当则两受其利,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因此法律意识对执法至关重要。
再次,法律意识对于守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法律意识影响着人们处理日常生活的行为方式。比如某百货公司向某厂购买产品,法律意识好的业务员可能会签订书面合同,而法律意识不好的业务人员未必会签订书面合同;
2、法律意识影响着人们的诉讼观念。法律意识好的人会认为诉讼是保护权益的最有效手段,而法律意识不好的人则会认为“好人不为讼”,“屈死不打官司”。
六、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自1986成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到目前为止,法律知识的普及已全面展开,并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应地提高。虽然意识的提高不能完全和知识划等号,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做前提,所谓法律意识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有了法律知识不一定有好的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肯定是以法律知识为前提的。
另外,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也有不足,法律知识的普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同时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普及了,要考虑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普法要有针对性,这样才更有实际效果。比如,让一个农民去学公司法,他就会觉得没有什么用处,但要让农民去学婚姻法或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这样他就会很感兴趣,因为与他的实际生活有关。
七、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因素
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我们制度和现实的影响,是利益冲突因素的影响。除了传统文化中非理性和非人性因素的影响外,制度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十分重大。
第一,是制度冲突与协调问题。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经历的法律之间有时会有碰撞与冲突,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制度之间、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协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磨合的问题,有着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冲突。在处于转型时期的动荡变化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制度、体制改革、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是会影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的。
第二,是制度设计问题。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形式,还应该有符合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其他制度,应该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与正义,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就会出现深层次的问题。甚至会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理。③
第三,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了较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最为关键。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很多好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的时候,遇到了阻碍,被打了很大的折扣。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这是制度与法律之间不配套。比如国家赔偿法,这几年间,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判决赔偿,但由于财政不给钱,判了也没用。这不是国家赔偿法的问题、法律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贯彻落实时出了问题。
第四、法制建设在规范公共权利方面应当做一些改进。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情况就暴露出现行财政制度对我们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影响。比如说法院独立行使权力,但法院的钱是财政给的。当一个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他应当回避,但是当一个部门在执法时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不回避。许可审批要收费,年检审核要收费,罚款要下达指标,警察拖车成为了有偿执法,等等,这些现状,既便管住了一个小的不合理,却容忍了一个大的不合理。
第五、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的主体导向。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安排的主体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设计和定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制度是否能真正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直接影响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成长。首先,立法的程序设计是否能真正体现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做到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是现行法律能否取得民众认同的关键。所谓立法的民主性不仅指制定法律的机关是由民选产生的代议机构,而且指立法过程的民主、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众从实际意义上参与立法的过程,使法律必须为他们所了解。立法的科学性则要求立法不仅要真实地反映当前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且要为社会的发展留下适当的空间。总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一方面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给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另一方面要照顾到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其次,司法体制是否体现客观公正的要求直接影响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可。民众对法律权威最直接的感受来源于司法机构本身的权威性。而司法机构的权威则主要受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自身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立活动空间,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司法机构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能否真正合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合法”,这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信力的根本依据。第三,行政体制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作。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行政管理涉及的范围最广,与民众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因此,行政体制的建构是否合法,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它要求,一方面,行政体制必须服从法律制度的安排,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对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