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务犯罪及其防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目 录 一、职务犯罪的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特征………………………………………………………………………(2) (二)主要表现形式……………………………

有人担心优先运用行政惩戒手段会使理应重处的严重犯罪分子逃脱应有的惩罚。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于理应受到刑事制裁的腐败分子,当然不能撤职开除了事。他们不仅不能以此逃脱应有的惩罚,相反,根据其暴露的问题先对之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解除其职务,剥夺其权力,只能为更顺利地揭露其罪过扫除障碍。在他们掌握权力时没人敢揭发证实的问题将会受到揭露,得到证实,从而有利于我们彻底清查腐败行为,清除腐败分子。

运用行政惩戒手段还会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认清自己的责任。廉政建设首先是各级政府的任务,反腐倡廉首先是行政机关首长的职责。现在,有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却在那里坐视腐败蔓延发展,坐等问题暴露,坐待司法机关查办。其原因很复杂,对自己的责任缺乏认识,没有把他们手中的行政处分看成是可以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效运用的重要手段或许也是原因之一。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误就误在没能在其初发阶段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一般地说腐败有一个从小到大、有轻到重的过程。如果当一个刚刚踏上腐败之路的人,在其腐败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制裁的程度时,就以行政惩戒手段处分之,从而制止其继续搞腐败,那么某些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就不会发生。这是我们应从过去吸取的教训。而在今天,如果我们不及早及时揭露某些人的腐败行为,并对其做出适当处理,那么,他们就会发展成为明天的罪犯甚至重犯。各级行政领导应该认清自己的责任。

强调上述策略选择,同强调抓大案要案并不矛盾。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对重犯要犯不能姑息。需要刑事制裁的一定要给予刑事制裁。但这决不意味着放过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哪怕是比较轻的一般腐败行为。其实反腐败本身就有防微杜渐的意思,何况那些需要给予行政惩戒处分的人,已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因此,该予行政处分的一定要处分。这也是我们这一策略选择所强调的重点。借用一句流行话语,不妨将这一意思概括为“抓大”又不“放小”。大案要案要严惩,一般腐败行为也不放过。该受刑事制裁的给予刑事制裁,该受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我们才能遏制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

(二)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四强”:

1、强化思想建设。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2、强化监督机制。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掌握着各级和各部门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更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的比例上升。针对这些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七个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二是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是最重要的一种。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三是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此外,还要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队伍。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五是强化民主监督。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六是强化群众监督。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七是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3、强化法制建设。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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