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 权益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交易方式,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为供需双方提供快捷交易的同时,也使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显得力不从心,出

(四)网络技术方面的原因

电子商务中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与电子商务赖以运行的网络、技术有一定的关系。从网络的建设来看,既然网络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交易平台,那么,网络本身的安全与稳定就应该得到保障,以保证交易能顺利、安全的进行。但从目前的现状看,尽管我国网络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与电子商务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网络经常受到恶意攻击,稳定性较差,使消费者能够进行快速、安全交易的要求无法得到保障。

 

(五)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滞后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交易量还比较小,人们对其重视程度还不够,再加上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政府还不愿过早介入监管影响其发展。这就导致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滞后。表现在:

1、没有制定关于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无法可依,难以开展监管工作。经营者也因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消费者权益。

2、没有在实际经营者与网络中的经营者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使消费者难以了解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3、在技术手段上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管,难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

4、对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缺乏有力的惩罚手段,难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对电子商务引发的异地管辖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持。如果说,电子商务的性质、网络技术等原因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技术空间的话,那么,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滞后则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制度空间。

三、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对策

(一)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

由于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应迫切解决并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要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易趣网2002年与公安、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保证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上,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开头,不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退货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设专章规定了“认证机构”,明确了其权力和义务⑦。该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电子支付的制度标准。要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应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3、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可先行修改现有的《消法》,在《消法》中增设“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专章,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令人可喜的是,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透露,今年我国的一些如《电子签章条例》等电子商务法规有望出台,而且会同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网上交易将有法可依⑧。

4、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何种程序和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又如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对哪些是网络隐私作出界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交易手段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隐蔽性,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监管网络,用高科技设施装备执法力量,以便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制止电子商务中的违法活动。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需要全国工商系统打破地域管辖权限,与公安、技监、税务、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统一协调,共同执法。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是全国工商系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步由监管传统市场向监管电子商务市场转移,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恶意欺诈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确保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不仅要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及一定的网络、电子商务实践知识。此外,还要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力争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进行网上监督、网上投诉、网上裁决和网上处罚。对各地电子商务监管中探索出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推广和总结,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共同提高监管水平,为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执法保障。

 

注释:

①王文刚仲昭旭《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一文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2期

②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iresearch.com.cn/report   (2004年4月30日访问)

③新浪网:http://bj.sina.com.cn/art/2004-02-16/42354.shtml  (2004年5月2日访问)

④小熊在线网站:http://www.beareyes.com.cn/2/lib/200403/16/-

20040316181.htm   (2004年5月2日访问)

⑤赛迪网:http://www0.ccidnet.com/news/networkcom/2003/05/-

26/95_88344.html    (2004年5月10日访问)

⑥齐爱民《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59页

⑦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站:http://www.ec.org.cn  (2004年5月15日访问)

⑧中国网络媒体网站:http://netmedia.academe.com.cn/115/2004-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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