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 权益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交易方式,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为供需双方提供快捷交易的同时,也使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显得力不从心,出

3、强制要求接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如果发现实际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一致或者不满意要求退换货时,经营者往往会采用各种方法予以拒绝,甚至对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根本就不作反应。但由于地域的原因,消费者要实现这种退换货的权利往往会花费很高的成本,致使许多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消费者对这种权力的放弃,反过来又助长了更多的经营者从事欺诈行为。

4、物流配送缓慢。电子商务最终都要经过物流配送环节,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物流配送系统建设相对滞后,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时间难以兑现,常常要经过较长的等待期。

(四)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

1、强制要求接受有关条款。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要签订电子协议,许多经营者就设定一些强制性的条款,消费者即使不同意也必须接受,否则,交易不能进行。比如,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意网站制定的格式协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不合法声明,如“......与本网站无关”、“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等等,使消费者与网站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除了同意之外,似乎也别无他法。

2、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这本来是为消费者提供的方便之举,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将这种友好链接设定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进入其他相关网站浏览。更可恶的是,个别网站还强行修改消费者的浏览器设置,将其网站设为主页,使消费者每次上网必须先浏览其产品。

3、强制接受付款方式。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但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网上支付或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通过银行汇款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如果商家收到款不发货,消费者更是投诉无门,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把钱汇给了谁。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4、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无视这个国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原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传统交易方式下侵害消费者权益因素在电子商务中的再现,也有电子商务条件下独有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给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具体体现在:

1、虚拟性。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交易双方并不需要面对面地直接接触,消费者面对的是计算机,通过网络了解经营者和商品。前文提到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都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有直接关系。

2、高科技性。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这种高科技性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比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科技性引起的,因为计算机及其相关软件具有惊人的搜集和整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通过利用计算机的这种高科技手段获取消费者个人隐私,进行商业使用,扰乱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还有,经营者对电子证据的涂改、销毁也是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实现的。

3、全球性。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市场进行的特点,使交易冲破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进行,从而使其具有全球性。全球性就使消费者不仅与国内经营者发生交易,也可以与世界范围内的任一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如果说,消费者对本国的经营者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弥补电子商务带来的不能够全面了解经营者的不足的话,那么他对国外经营者的了解途径就要少得多,这就更容易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4、信用问题。电子商务本身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出很高的要求,要求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社会要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如果社会的信用体系达不到其要求,又要采用这种方式,发生侵权现象就不可避免。

(二)相关配套不完善

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的出现需要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再造。同时,电子商务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各方面的配合,这就对相关的政策、制度和配套设施等提出要求。在相关配套设施上,尤其典型的是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物流配送体系是电子商务的最终环节,也是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环节,它的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效率。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配送主要还是委托原有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如通过邮局邮寄,通过货运公司运输,通过专门的快递公司上门送货等。这样就将电子商务的效率交给了物流企业,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这就造成物流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自然成为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企业自身的原因

电子商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交易方式,只有交易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其优越性才能发挥出来。然而,处于制度转轨中的我国,近年来爆发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尤其是企业的信用状况极差。一些企业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使用多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恶性欺诈事件频繁发生。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作为新兴企业,也未能出污泥而不染,在巨额投资压力下,急欲快速收回成本,再加上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消费者对其认识不够,维权意识不强,政府监管不到位,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又不完善,从而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这就导致一些经营者纷纷利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方式进行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将电子商务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牟取非法利润的工具。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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