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欺诈方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故意设立优惠条款,让对方觉得有利可图,在其他方面丧失防范意识,掉进欺诈方设置的陷阱。
5.欺诈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采取欺骗的方法与被欺诈方签订并履行几份小额合同,给被欺诈方造成自身重合同守信用履约能力强的假象,使被欺诈方丧失戒备,进而签订大额合同,骗取被欺诈方大量货物或价款。
6.欺诈方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设施和人员。也就是所谓的“皮包公司”以买空卖空为手段,引诱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
7.欺诈方骗取被欺诈方信任后与之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先设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再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以达到敲诈对方的目的。
三、合同欺诈的原因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以上。但是否可以说,合同的广泛应用是合同欺诈发生的原因呢?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之所以出现许许多多的合同欺诈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企业合同管理上的混乱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市场规则的基本表现形式。有的企业只注重产量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强,忽视对合同的严格管理,使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监督以及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缺乏健全的制度,给欺诈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企业合同签约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有些企业合同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水平低下,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经验不足,只想尽快发展生产经营,多签合同,尽快盈利。有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太好更是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急功近利,急于求成而导致诈骗,作为合同承办人的签约人员,应当熟悉合同法律知识,冷静沉着耐心并谨慎警惕地签订合同。而有些合同签约人员,在对方的高谈阔论竭力鼓吹面前,疏忽麻痹,盲目签约,过分相信所谓的“合同形式”甚至陷入骗局之后仍深信不疑。
(三)职能部门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对合同欺诈进行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公、检、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欺诈案件,司法部门执法不力、处理较轻,破案率低。作为合同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对根本不具有开业条件,没有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不加认真审查就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使合法营业执照成为欺诈分子用以证明自身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一张王牌。当事人在受到欺诈之后,往往不知到哪投诉报案。即使及时投诉报案,工商部门也行动迟缓,不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及时主动的查处欺诈案件。还有的地方合同管理机关搞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加强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的预防和遏制己成为当务之急。
四、合同欺诈的预防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相互的经济交往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只要做生意,就需要签合同,签合同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但并不能因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才能预防欺诈行为。合同欺诈行为的预防,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前进行,也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进行,还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如果发生经营风险之后,也能顺利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同时,对合同欺诈进行预防,它不仅是被欺诈的企业或个人的任务,而是包括工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尤其是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应加强、加快合同反欺诈立法,使合同反欺诈法律制度健全起来。
企业如何有效地预防合同欺诈?笔者认为,合同欺诈的微观预防就是从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途径。
1.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合同。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格。在合同当事人不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而不认真进行对签约伙伴的主体资格审查,盲目签订合同,往往会使自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1)如果对方是公民,应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应看其是否按法定程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例如批发零售兽药的个体户就不能经营人用药。3)如果对方是法人的。第一,应看其是否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第二,应看对方的合同承办人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第三,应审查对方法人的履约能力。
2.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内容。1)审查合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名称一定要用科学的名称规定在合同中,避免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物名称的不同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小麦”在北方某些省份简称“麦”,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就不能简单地写成“麦”,而要用全称“小麦”。2)审查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审查合同的数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数量,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准确。审查合同的质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标准在合同中有无规定。3)审查价款或酬金条款。就是审查价款或酬金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的是否明确肯定。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而在合同中简单笼统书写“暂按每台××元,这是不明确的。4)审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5)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就是审查在合同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无约定以及约定得是否明确具体。
3.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严格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1)财产状况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其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审查其固定资产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还应审查付款方银行存款的状况。2)供货能力审查。供方必须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能够严格按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时生产出所需商品。3)履约信用审查。“合同必须严守”、“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法规对合同当事人最基本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讲究诚实信用,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给予协作照顾,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现代商品经济中,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形象的内涵之一,企业只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取信于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于一个经常撕毁合同,违反合同义务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时应慎之又慎。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