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欺诈方应赔偿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而遭受的损失。只要被欺诈方遭受了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由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造成的,被欺诈方就可要求欺诈方赔偿其损失,欺诈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双方都是故意的,返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己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二)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与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通过订立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较为突出的重要表现形式。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征:
1.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仍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法,例如为骗取需方的信任,利用需方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明知自己所交货物有瑕疵,而不告知对方。故意制造假象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觉,并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主动”、“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如受诈方向行为人交付财物。以达到骗取被诈方大量财物的目的。
2.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有诈骗的直接故意,但行为人是通过他与受欺诈方签订并履行合同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这种诈骗的直接故意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欺诈的故意,进而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欺骗对方,达到侵占对方财物的目的。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过程上,主要是诈骗人实施了以合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此过程实际上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诈骗人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附加条件。如要求被诈骗人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定金或质保金等。后一阶段,因被诈骗人因受骗已陷入错误的认识,必须“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把预付款或定金交给诈骗人。诈骗人利用“合同”骗得财物后,“合同”对他已毫无用处,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诈骗人只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有的甚至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4.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行骗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形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除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外,近年来,合同欺诈还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1) 欺诈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社会的进步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手法也在不断更新换代。由过去的一般纯欺骗型向目前智能欺骗型转化。以前许多欺诈行为都是欺诈方与被欺诈方亲自接触,现在欺诈手段也实现了科技化,如利用传真机诈骗。有的欺诈方专门钻法制不健全的漏洞,以合法名义得逞;有的靠搜集市场信息,掌握被欺诈方心理特征,围绕紧俏商品欺诈得逞。总之,欺诈手法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识别。
(2)欺诈手段的智能化。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伪装签约手续齐备,常持有较为齐备的手续。欺诈方还在不断开发“智力”,研究欺诈对象的心理特征,经营状况,并深入了解市场行情,仔细研究合同的主要内容,然后想方设法向物色好的诈骗对象发出要约,订约时装得很诚恳,甚至主动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签证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被欺诈方放松警惕,从而给欺诈方留下可乘之机。
(3)欺诈金额也日益增大。欺诈手法的变化多端和欺诈手法的难以识别,使许多企业或个人在签约时放松警惕,受骗财产数额也日益增大。许多企业的产品由于长时间积压,市场疲软,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而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以至掉进诈骗方的陷阱。
(4)欺诈主体的团体化。以往,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一般是个人,而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本单位没有履行能力或担保能力,或者根本不准备履约,利用对方对单位信任的心理,采取欺诈的手段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公私财物供本单位生产、经营之用或中饱私囊。
二、 合同的欺诈方式
目前,合同欺诈方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既有传统的,也有更为隐蔽与险恶的欺诈方式。因此,了解并研究合同欺诈方式,有利于识破这种欺诈行为,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要加强立法,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合同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治理,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1.欺诈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通过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以牟取非法利益。
2.欺诈方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及其他证件,谎称能买到紧俏的物资或能帮助对方推销商品,或声称自己有一批加工业务须找人承揽等,要求被欺诈方提供“好处费”、“活动费”或“提成费”等,一旦骗取这些费用,即逃之夭夭。
3.欺诈方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受骗后也有口难辩,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达上,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约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自认倒霉。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如分期供货合同中“货到全付款”是货到了才全付款,还是货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就有多种解释。再如在订立的合同价格条款中,以每“斤”的价格规定,而在合同中以每公斤的价格履行,在发生纠纷时却以“斤”指的是“公斤”作为理由。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