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2
论文简述: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

(三)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

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而对经营者,具有惩罚警戒作用,如果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或受到欺诈,获得加倍赔偿应该顺理成章。然后事实并非如此,加倍赔偿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第一,经营者许诺的赔偿责任超过了该条规定赔偿限度,应按哪个进行赔偿?如商场有时为了促销承诺“假一赔十”。第二,该条规定的加倍赔偿若小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按哪条来赔偿?如电视报道假奶粉事件,奶粉才几元钱,但婴儿的生命健康却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第三,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目前,商品房买卖方面法律规定暂不健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规范设计与实际楼盘不符,以次充好,建筑面积夸大等现象时有发生,因商品房欺诈要求按《消法》第49条规定赔偿其损失额两倍的投诉者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消费者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然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对自身这种权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就需要深入开展消费教育。政府、新闻媒介、消费者组织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消费者教育,使消费者了解自己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购买力的和谐统一,努力培养具有文化意识的消费者,迎接新挑战,还要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消法》,需要全社会宣传消费知识,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主要是提高消费者本身的判断能力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实施自我保护。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为使消费者能够确切的判断且付诸行动,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正确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面对繁华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时做出合理的选择,让建立各种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对消费者的选择以及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备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投诉的依据,平常,消费者疏忽证据的保存,以致于利益受损时,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同时,也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

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是迫在眉睫之事,首先要提高对消费教育的认识,把消费教育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它纳入学校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之中,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其内容除了端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之外,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的警觉,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人人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打击伪劣假冒,净化市场,使消费者敢于消费,善于消费,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二)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案件

1、积极受理申诉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有关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各部门应依据《消法》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中国消费诉讼制度。消费纠纷的特点要求消费者诉讼机制不仅要解决消费纠纷,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还要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消费诉讼侧重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法庭、集团(体)诉讼制度。同时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正当程序与公平观念,摆脱压制性权威的影响,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赢得广大消费者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

3、开展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诉讼。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除了消费者协会,其它司法机关若也能履行这项职能,开展法律援助,无条件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诉讼,消费者便不会感觉打官司难了,使消费者人人都会站出来自卫,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要彻底履行这项职能,这就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它司法机关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知识的咨询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诉讼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成立法律服务部,支持帮助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给经济上有困难的消费者提供物质帮助,聘请律师成立志愿者律师团,义务为消费者打官司。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效果会更好。最完美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那么最完善、最健全的消法制度,就是为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提供服务。面对改革开放,加入WTO之时,必须在完善消保立法立规,强化行政执法权方面尽可能做足文章,使消保组织,消保机构能在法律框架下,扬其所长,共举消保大旗,使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者不敢轻越雷池半步。

从现在我国国情来看,消费者团体很难在近期内有大的进展,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国家保护予以填补,各有关机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应投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的行动,确保《消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争议问题的有关规定得以实施,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2007-03-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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