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为: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在理论上又可将超期羁押可分为绝对的超期羁押和相对的超期羁押。
严重的超期羁押,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种种副作用,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超期羁押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2、有损国家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 ;3、给国家和个人造成过重的经济损失 ;4、不利于管理工作 ;5、助长了不正之风 ;6、不利于教育和挽救青少年犯 ;7、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使上访案件增加。
超期羁押的实质在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根据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法律实践情况,并结合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的要求,笔者认应当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从外部环境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从时间、地点、人物三个方面加以限制);2、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从主观上解决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3、改变看守所目前的隶属地位,使其保持中立地位;4、强化和改善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5、加强公、检、法、司等有关执法机关的民主监督。
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应当从法律机制上、思想观念上、强化监督等方面加以严格的约束和控制,进行教育和引导,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最终在我国建立一个高效、健康、科学的司法诉讼体系。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关键词:超期羁押;超期拘留;超期逮捕;危害;预防对策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为: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从超期羁押概念的内涵中可以把超期羁押分成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最长的法定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可称之为绝对的超期羁押。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条的规定,就一罪而言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只有7个月,超过7个月的羁押行为便是绝对的超期羁押。另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又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可称之为相对的超期羁押。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时不能终结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这里的2个月就是相对的超期羁押。因为如果超过2个月后,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羁押,而这种羁押便是合法的。否则,便是违法。[1]尽管我国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严禁超期羁押,但是仍有一些司法机关对有些案件拖而不决,致使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据郑州市一家看守所的统计,平均每年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有10至30人之多。严重的超期羁押,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种种副作用,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现就其具体危害和预防对策浅谈以下意见。
一、超期羁押的危害
(一)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羁押后,从心理上讲,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盼望着及早被审、及早结案的。但是,超期羁押扭曲了他们的心态,冷落了他们的感情。从常理上分析,被羁押人被羁押的时间越长,他们的情绪就越消极,也就容易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对他们做思想转化工作。再者,被羁押人中,多数是思想不健康的,他们接受消极的东西常常快于接受积极的东西,如果不能按期结案,即使是罪行较轻或初次作案者,也易接受其他被羁押人的不法唆使,而抵毁政府的管教和改造。
(二)有损国家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案件办理都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执法部门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机关,如果不按法定期限审案结案,不仅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还势必会引起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埋怨政府执法不公、国家制定的法律不算数、执法人员执法腐败,人民群众也会对司法机关和执行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形象和我国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公证性。
(三)给国家和个人造成过重的经济损失
据郑州市某看守所以最低的生活标准和学习、医疗等费用统计,每年支付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费用约2万元。然而,被羁押人在被超期羁押期间的衣服、被褥是不可能全部让国家包揽下来,还需其家属给予解决。长期的超期羁押,会引起被羁押人家属的不安,他们不顾工作繁忙和路途遥远,为求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经常奔波在探望、咨询、上访的路上,为此也要花去大量的费用、时间和精力。
(四)不利于管理工作
由于案件长期结不了,造成看守所的监号越来越拥挤,监号面积越来越少,被羁押人情绪也会因此烦燥不安,久而久之就会产生拉帮结派,出现牢头狱霸,以强凌弱,甚至因为占地划界而发生殴斗、行凶、自杀和逃跑等现象,给管教工作带来了严重麻烦。同时,严重超员还会带来疾病蔓延,医疗条件跟不上和管教干部超负荷的工作量。
(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司法腐败
由于案件迟迟结不了,不仅容易造成被羁押人翻供,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而且也会给其亲友走后门、托人情提供借口,从而助长了司法腐败之风,引起社会对司法机关一些偏见。司法腐败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也是一种最具危险的腐败。朱容基同志说:“司法不公,国将不国!”铲除和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制建设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司法腐败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证性,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当前司法腐败最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不公;二是滥用公权,对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肆意践踏。公正司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六)不利于教育和挽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群体,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我国已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针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特除的犯罪群体,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审判和刑罚的执行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是以实施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的政策。主要是因为青少年在思想上单纯、自尊心强,同时,意志薄弱、可塑性大,容易在利害问题上发生倾斜,因此,在遭遇挫折后,他们往往会产生灰心泄气、自暴自弃的思想。他们在犯罪后通过帮教,极易接受教育,做到悬崖勒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但是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他们就会在思想上对执法机关和法律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挑拨和教唆,就会发展到破罐子破摔不能自拔,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