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它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力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价值。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发挥了威力无比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却在“执行难”反弹的诸多现象面前得出了一个无奈的结论:“执行难”是一道无解的难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点,显然这并不是最后的 结论,因为总有一天,“执行难”问题也会无不例外地成为过去。
二、狭义的执行难
“执行难”是个历史范畴中的概念,其本身即是一个执行过程或曰司法过程,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行难”是指执行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其外延的种类不胜枚举,其可形象地概括为“四难”,即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如今,该如何评议这狭义的“执行难“呢?唯物史观会使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历史给我们留下这样一个回忆:在一度超过职权主义的理念支使下,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司法价值追求的目标,便动辄发生超规范的执行方式。1996年全国较普遍发生的“抓人促执” 即为典型表现之一,引发执行当事人怨声载道,受到社会普遍的非议,理所当然地被明令禁止。但此后,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干警便似乎无技可施了,加之个案件执行中的种种对抗行为更是有恃无恐地加剧,“狭义的执行难”即在我们暂的无奈中得以迅速蔓延。1996年至1998年间的个案执行普遍地存在着“四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员流动性大。被执行人居所不定,或其缺乏执行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致执行人员常因找人不见,无功而返;社会经济管理能力低下,社会主体的财产缺乏透明度,以及被执行主体恶意藏匿,转移财产,加之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手段单一,常使执行工作处于“无米之炊”的境 地;协助执行主体拒予协助,尤其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动辄以行长“未签字”为借口,以专业银行“应自动履行“为理由,拒绝协助执行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的当为不为之行为,以及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的不当为而为之行为。更常使执行人员无技可施,败阵而回,且这种对抗行为又因《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不能被追究司法拘留,刑事处罚之责而有恃无恐,致使执行法官求助无门,叫苦不迭;执行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 因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功亏一篑,甚至执行的财产在转移途中被当作”抢劫”而遭到公安人员前堵后追,致执行法官被关押“审讯”,执行财产被 “追回”交给被执行人之类荒唐事件也频频发生。那个时期,“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如今思来仍令人触目惊心。199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批示下达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帮助和社会各界及媒体的支持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艰苦奋斗,大胆创新,解决“四难”已经取得了人们不能不承认的丰功伟绩:
一.全国上下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法治宣传深入人心,执行意识普遍增强,“欠债还钱”和“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道德观念空前强化,被执行人先前那种“藏身躲债”的行为明显收敛;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人口流动性大且缺乏有效监管的特点决定了“人难找“现象的产生不可避免,不可与前几年的”被执行人难找“同日而语了。
二.全国法院执行干警勇于实践,开拓进取,摸索出六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成功经验:(一)是加强申请执行人的责任,由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并行,发挥债权人自力防范经商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二)是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限期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令其不得虚报,且追究虚报者的法律责任;(三)是施行被执行财产举报方式,发挥知情者的作用,特别是“悬赏举报”活动的开展,既拓宽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渠道,也敦促了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义务;(四)是由上海法院发起的赋予债权人调查权,由执行法院制发财产调查令,交由债权人的律师依授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五)是实行审计执行方式,由执行法院委托审计被执行人的财务帐目,此举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六)是采取变通方式,即对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财产采取强制管理,债权变股权,以物抵债或物权转租权等方式,使债权人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债权,这些成功经验的推广,有效地改变了过去只靠执行法院独自以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被动局面。
三、“全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政府的某些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办理变更财产登记手续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已极少发生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长期困扰执行法院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协助执行问题得以解决,协助执行观念空前强化。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实施后,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均不需要行长(经理)签字,凡专业银行(公司)不自动履行的,均可予以强制执行,且可变更被执行人直至总行,而且,执行法院可对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工作人员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前几年在这个重要环节上的“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困扰已经令人鼓舞地解除。
四、有效地规范了执行工作秩序和治安工作秩序,促进了政法部门的团结协作。现在,执行人员持证转移执行财产,偶有以“抢劫“报案时,虽不得已公安人员赶赴现场,但其在查明被执行人员身份及执行公务事实后,一般即予放行并协助维护执行秩序,保障执行人员安全。执行的财产在转移途中被公安机关“前堵后追”情景已经成为历史上的一页。纵观中国各条战线上攻克各自的“难关”而言,我们似乎可以庄严宣告:执行程序中的“四难”已经基本解决。在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长卷中,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所做出的特殊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突破与进步,为中国的司法工作谱写了光辉的一页。可以坚信,当我们的不懈努力很快地再夺新的成功的时候,当世人普遍认同我们的成功的时候,应当高奏一曲司法工作夺取攻克“执行难”胜利的凯歌。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