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总数额的依据问题,参照国内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经验,根据不同的国情,法律可确定一个损害赔偿的最高额。
其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和最低限额的确定,一是根据各国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二是损害赔偿最高定额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固然难以准确地进行计算,但依据各种具体情节,仍然可以确定一个赔偿幅度。目前我国法律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却已率先为精神损害赔偿定价。
确定此最高和最低限额应该与当时该国和该地区的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相联系,并尽量使两者相匹配,即使这个限额被实践证明可能过高或过低,亦可通过立法机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活动进行矫正,应当说,确定这种最高和最低额不仅出于实践上的需要,而且可以有效地节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此推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和最低额不但可行,而且必要。我认为,确定限额幅度的原则是,最低点和最高点之间幅度要相当之大,裁量时灵活空间也要大,这样才不致发生偏差。
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的不同规定,与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也是在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今后可以通过判例的积累进一步总结经验,归纳类型,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相对平衡。
注:参考资料:
①《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问题五论》 关今华
②《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陈观杰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③《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泽鉴
④《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杨立新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