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论文摘要……………………………………………………………………………(2)
一、 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3)
二、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4)
(一)、文字水平不高。……………………………………………………………(4)
(二)、表达能力欠缺。……………………………………………………………(4)
(三)、法律水平低。………………………………………………………………(5)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5)
(五)、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5)
(六)、笔录的科技含量低。………………………………………………………(6)
三、提高制作笔录质量应注意的问题。……………………………………………(6)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6)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6)
(三)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8)
四、提高笔录质量的根本途径。……………………………………………………(8)
(一)、办案民警要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笔录质量。…………………………(8)
(二)、努力提高基层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8)
(三)、将民警的执法质量列入日常工作考核。…………………………………(9)
五、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缺陷。……………………………………………………(9)
(一)、真实性欠缺。………………………………………………………………(9)
(二)、准确性欠缺。………………………………………………………………(9)
(三)、完整性欠缺。………………………………………………………………(9)
(四)、法律依据欠缺。……………………………………………………………(9)
六、笔录作为证据的固定形式和发展前景。………………………………………(9)
参考文献…………………………………………………………………………(11)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七种,其中大多数证据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笔录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在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笔录主要存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笔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办案民警的职业道德、办案态度、重视程序、工作责任心、文化水平、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在程序方面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违反办案规定,不按法律规定内容要求制作等方面。
提高笔录质量应从三方面注意。制作前应了解详细案情,制订询(讯)问提纲,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开始制作;制作中应掌握重点,对有关证人、物证、书证及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尽可能详细,使用法律用语和规范用语,紧紧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制作后应按照程序方面要求认真核对,提高笔录材料的整体综合判断能力。
提高办案中笔录质量,一是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提高基层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三是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将执法质量、笔录质量与日常考核、个人评先、晋职晋级挂勾。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作为固定证据的重要形式,存在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法律依据欠缺四方面的缺陷。加强对亲笔证词、视听资料的收集、应用,可以减轻办案中民警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也是证据固定形式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证据;固定形式;笔录;笔录质量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一、 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一切事实。作为证据必须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性。这是证据存在的形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二是关联性。这是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凡是与案件没有客观联系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它是使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材料成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保障。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办理案件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三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翻开任一刑事案件卷宗或行政处罚卷宗,都可以看到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
二、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差强人意,基层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主要因为所办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存在问题,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原因。
实体方面是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如传唤、传讯、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或其它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对侦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认、搜查等记录不规范导致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