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就业歧视 立法分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1
论文简述:目 录 内容摘要 …………………………………………………………………………3 一、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4 1、就业机

   2、就业待遇歧视。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公正待遇,即指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制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对一部分人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对另一部分人则没有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或其基本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水准。它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关于公正待遇

之规定。公正待遇是指保证工人及其家庭能有一个保持人类尊严的最基本生活条件,即最低工资水平不应低于能养活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水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道德水准以及社会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不可能有一个保证最低生活水准的统一标准。据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的资料显示,美国、法国、荷兰、西班牙及葡萄牙等国都设有全国性的最低工资;而德国、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及奥地利等国通过集体谈判、协议,为不同行业的雇员订立不同的最低工资。在亚洲区,日本设有全国性及地区性混合式的最低工资,而南韩也为所有10人以上的工业及企业雇员订立最低工资制。阿根廷、巴西、智利、巴拉圭等拉美国家亦多有全国性最低工资之设。我国《劳动法》第48条也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过程中,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仍然没有规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同工不同酬,即指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却因其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国籍、 户籍等差异,用人单位支付不同报酬。不同国家或地区,同工不同酬的具体表现及其严重程度不尽相同。在我国有些用人单位,部分员工的工资不按协定的时间发放,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企业一旦经营不善便不发工资。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加班加点报酬发放不按法律要求的情况严重,广东省的调查发现,近50%的外企员工不能合理领取加班加点费,在外企中方员工与外方员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十分普遍。此外,中方员工的人格尊严受侮辱、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在不少外企中仍然存在,对打工妹 、打工仔进行搜身、打骂体罚甚至对女工性骚扰的事情不时发生。总之,上述两方面的就业待遇歧视,即使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农民工的就业待遇方面。不少单位始终把农民工当成临时工,既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同时保留随时解雇农民工的权利。请看一则招聘广告:招聘清洁工,月薪280元,无任何福利,不负责“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试用期六个月,企业随时可以解聘。诸如此类之现象屡见不鲜,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所遭遇的就业歧视,从中可见一斑。

   3、就业安全保障歧视。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全同、解雇劳动者。即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以及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和下岗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 。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下岗女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从就业中断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政府采取的旨在保证就业安全的保障措施。在我国现阶段,就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歧视性,从地区看,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最早、最完善;中部内陆地区次之,西部地区的劳动保险不“保险 ”。 从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看 ,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最“保险” ; 集体企业其次;有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比较完善;有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劳动保险残缺;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则毫无劳动保险可言。从劳动者户籍看,大多数城镇市民享有劳动就业保障,相反,大多数农村农民则无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 

此外,还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和技能训练。

二、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缘由及负效应

由上分析可见,就业歧视可划分为性别型、年龄型、民族型、种族型 、国籍型、户籍型、宗教型以及党派型等若干种类。我国就业歧视最普遍和最严重的是其中两类;性别型就业歧视〔即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和户籍型就业歧视〔即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不同类型的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原因各不相同。

1、我国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缘由主要有;〔1〕长达二千多年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在我国社会各界不同层面尤其是不少用人单位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2〕长期以来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在我国许多家庭劳动者〔特别是男性劳动者〕中仍广泛地存在,左右着家庭成员的内部分工以及社会分工。〔3〕女性劳动者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体能素质以及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如怀孕、生产、哺乳等〕强化了上述二重因素的影响。

2、造成我国农村劳动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是:〔1〕30多年计划经济实行的以城市为中心,以保障城镇居民就业目标,偏向城市市民,歧视农村农民的就业体制、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2〕就业、福利、保险三位一体的就业模式,决定了福利性就业者只能严格控制在城镇居民这个较小范围之内。〔3〕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就业岗位严重短缺。〔4〕对就业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城市就业问题比农村就业问题严重。其实,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以现有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来估计,至少有1亿农业劳动处于隐蔽失业状态。农民的就业问题要远比城市剩余劳动力的再就业问题严重得多。二是认为进城农民工抢占了城市市民的就业岗位。事实上,从总体上看,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就业并不存在正面的冲突,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而非此消彼长的“抢饭碗”关系。因为,进城农民工主要从事“脏、累、险”等城镇劳动者不愿干的工作,而且进城农民工的消费直接或间接地拉动城市经济需求,创造城镇就业岗位。可见,以城市户口优先、优越、优惠为特征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导致对农村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根源。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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