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就业歧视 立法分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1
论文简述:目 录 内容摘要 …………………………………………………………………………3 一、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4 1、就业机

目    录


内容摘要 …………………………………………………………………………3

一、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4

  1、就业机会歧视………………………………………………………………5

  2、就业待遇歧视………………………………………………………………6

3、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7

二、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缘由及负效应 …………………………………7

  1、我国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缘由………………………………8

2、造成我国农村劳动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8

三、我国禁止就业歧视之法律规范及其完善 …………………………………9

参考文献  ………………………………………………………………………13

 

 

内容摘要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就业问题既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和极其重大的社会问题。我国制定并颁布了调整和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采取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我国就业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这与我国充分就业目标仍相去甚远。当前,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安全保障歧视等。延缓、阻滞就业目标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长期以来普遍存在却未受到足够重视而加以彻底解决的就业歧视问题,就是我国就业目标难以实现的重大障碍之一。都要求我们必须研究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本缘由及负效应。否则就业歧视,必将造成女性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的就业率下降、失业率上升,充分就业目标难以实现,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但遗憾的是,此问题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足够重视。本文对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缘由、负效应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禁止就业歧视之立法思路。从法律视角,对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权的真正实现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以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就业立法。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实际上是农村人口多),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 (准确地说,是低层次、体力型劳动力资源占主体)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就业问题即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和极其重大的社会问题,面对城乡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城镇企业冗员和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离退休职工以及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的就业等多重就业问题,我国制定并颁布了调整和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就业登记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职业介绍规定》等,同时,还采取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我国就业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这与我国充分就业目标仍相去甚远。延缓、阻滞就业目标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长期以来普遍存在却未受到足够重视而加以彻底解决的就业歧视问题,就是我国就业目标难以实现的重大障碍之一。

所谓就业歧视,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这里所讨论的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国际劳动组织下的定义基本一致,它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民族、党派、年龄、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根据各国劳动法或就业法,对特殊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实施保护原则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业对劳动者自身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不在“就业歧视”之列。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对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权的真正实现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以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就业立法。

一、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些国家或地区,种族型或民族型就业歧视问题比较严重;有些国家或地区,党派型或宗教型就业歧视现象较为突出;而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则是个世界性课题,据国际劳工局的一份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在男女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就业方面,差距仍然很大,发达国家妇女就业人数也仅占男子就业人数的60%左右,不发达国家则仅占30% 左右。在中国,除了对妇女的性别型就业歧视外,因户籍不同而导致的就业歧视特别是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现象尤为普遍。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就业机会歧视。这又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应招机会不均等。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劳动者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它集中表现为城乡分割、异地排斥的户籍制度造成的户籍型(主要是农村户口劳动者)就业歧视和性别型(即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不少地方的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明确规定,“非本市户口者不得入内”;许多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公开告示,“应聘者必须持有本市户口”。在许多人看来,进城农村劳动者抢走了城镇市民的饭碗,甚至连一些政府部门也认为,农民进城工作造成城镇就业紧张局面。于是,一些旨在限制使用农村劳动力、优先满足本地劳动力就业需求的行政法规先后出台。如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颁发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际上是进城农村劳动力就业)作出若干限制。随后全国相当多的大中城市出台了对农村劳动力使用的种种限制措施,或设卡、或截流、或清退,而且其限制用工范围之广,令人咋舌。这就剥夺、排斥了农村劳动者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是一种典型的地方就业保护主义和户籍型就业歧视。另一方面,招聘录用标准不平等。因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不同而制定不同录用标准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但对同一地点的相同工作环境、相同工作岗位因劳动者的性别、户籍等不同而随意提高录用标准,则是就业机会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工人日报》1999年6月3日第6版登载的一篇题为“招聘何以如此苛刻”的短文讲述了一位下岗女工到某单位的招聘摊位前应聘所碰到的尴尬之事。起初,该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极力向下岗女工渲染自己单位工作的脏苦累,劝其别报名,后见女工执意要报名,他们又力陈招聘岗位难度大、要求高。女工仍不死心,愿意试做几天。该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才不得不带女工去看看“工作”,可同时又提出要女工自付交通费。女工忍气答应了。尽管如此,女工的上岗问题仍旧不了了之,企业声称已另有人上岗了。正是由于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机会歧视,使下岗女工再次遭受了就业的严重挫折。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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