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不法侵害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对知识产权受到的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入手,引出了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文章首先研究知道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归责原则,在对归责原则的简述和对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关系的论述后,结合民事侵权的两大归责原则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应当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同时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对损害赔偿标准的论述部分,结合对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情况、“等价有偿”基本原则、经济等价规律和损害赔偿自身的分析,指出以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符合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文章继而从对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两方面的损害展开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讨论。最后,在对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文章通过列举《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讨论,并强调了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问题的灵活机动性,且提出了几点建议。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说,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由侵权行为法确认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法等构成的各项制度的总和。(1)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问题的阐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主要的民事责任之一,又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对造成知识产权损害的行为人按照何种原则归责,或称按照何种原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1. 归责原则简述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中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拟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即指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它是确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统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法律各个规范的立法指导方针。由于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采取何种归责原则,表明了立法者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强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
2. 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从侵权法的理论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损害赔偿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侵权行为的概念就表述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损害赔偿’。”史尚宽先生在论述“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时也只是探讨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还需要有“损害”这个要件得到进一步印证。因为从纯粹的侵权行为的构成来看,如果不考虑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不需要以有损害为构成要件。即只要侵权人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存在符合过错及违法性构成条件,即可以有侵权行为的成立。此时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需要损害事实这个构成要件,正是因为侵权行为所表现的后果必然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而根据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可言。因此在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必须有损害存在这一条件。正如史尚宽先生指出:“严格言之,损害之发生,为赔偿义务成立之要件,而非侵权行为之要件。”在英美法上,对于“无损害则无赔偿”则有一些例外规定,对于“无损害则无赔偿”则有一些例外规定,如书面之名誉毁损、对于土地的有形的侵害,即使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法律也会给予名义赔偿,但此处同样强调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且是只与损害赔偿有关,而与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关。
3.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两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工业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主张过错责任的学者认为,因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其无形并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等特点,所以,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普遍得多,若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是“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为未经允许的使用人着想过多,而为权利人着想太少。如真正实行知识产权领域内全面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丧失了实际意义。主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无形而被无意侵犯存在普遍性等特点,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并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身所导致的。因此,即使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体系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无法解决知识产权容易被无意侵犯的问题。再则,即使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采取过错原则也不会导致权利人利益被忽视。因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作为原告可以寻求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没有过错的被告将因为侵害原告权利而获得的利益返还于原告。
2007-03-11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