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源于1974年贸易法第4篇第401款的规定,即所谓的杰克逊——范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该修正案包含有一个详细的列表以确定美国政府于何时授予社会主义国家以无歧视待遇。该法案原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的海外移民自由,但后来则发展成为限制社会主义国家产品进口的措施,同时亦使之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该修正案赋予美国总统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总统可以放弃对特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移民自由的要求,但这种放弃服从于两院的联合否决,尽管美国总统可以否决该两院的联合否决,但最终两院的2/3多数仍可撤销总统的决定。因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中美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美国的支持,必须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才能使该协议生效,或者说不至于使美国陷于两难的境地。对于美国国会而言,要使中国获得永久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只有两种选择:或者通过新的立法直接赋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并规定该修正案对中国不再适用;或者直接撤销该修正案。实际上,一些评论家认为该修正案早已过时。(注:Sylvia A.Rhodes And John, H.Javkson, US Law And China’s WTO Accession Process, Journal of Inte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9,p501-504)
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美国已有并将会有更多的提案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美国而不在于中国,对于中国有利的是,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会使美国国会不得不就此问题作出一个决定:或者坚持原有的做法,但失去开拓广大的中国市场的机会;或者改变原有的做法,从而彻底解决这一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重要问题。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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