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法律问题和最新发展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中国与美国于1999年11月15日正式达成了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步,它使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立案负担问题
  中国加入WTO的另一动机是可以援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如遭受反倾销报复等),有一个国际性的申诉场所,而不只是受制于他国的国内法。同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解决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有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这也不同于个案应诉个案解决的局限性。所有这些均是有利于中国的。但是,实际上这一点未必是值得利用的。因为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言,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国家),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存在更多同世贸规则不符合的内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同样也给予其它成员国为促成中国改变措施而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机会。相比之下,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中国被诉的可能性比起诉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这两方面因素,对争端解决机构而言,面临着负担加重的可能性,这已经引起了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因非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造成的不符行为并不都能依靠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作为抗辩,而且,中国在双边协议中以及议定书中已作了各种承诺,这些承诺如果不能实现,则是单纯的违反义务,不涉及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因而关键的并不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问题,而是中国在其双边协议及议定书中所作出的承诺。该种承诺也使得协议的成员方至少在承诺的转型期间不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协议的有关内容对于双边而言,是双弃权,中国放弃的是过渡期后的“发展中国家”抗辩,成员方放弃的是过渡期内诉请中国改变制度的权利,更何况中国在协议中已给予成员方以各种各样的的保障机制,使之无需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即可解决争端。就目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内,争端解决机构的立案负担不会因中国的加入而骤然加重。
  三、中美协议对于有关问题的处理
  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许多实质性的争议均在中国同其主要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如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的双边协议中提及。美国在有关知识产权、市场准入、非关税壁垒以及有关的非贸易争议问题的谈判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事实上,中国未能较早加入世贸组织,主要是由于来自美国的阻力。先前的问题是美国过分强调诸如市场准入、对中国的贸易逆差甚至与贸易无关的人权问题,而未能达成促进中国改革和加速与世贸组织融合的协议。现在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复存在,中美于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解决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主要的困难。考虑到美国政府机构在具体的外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仍能安定地享有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主要的问题反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美国就必须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这同美国国内对这一问题一年一议的国会原有立法相冲突。关于这一问题稍后将作为独立的问题进行论述。下面简要评述中美协议的要点。该协议于1999年11月15日达成之后,考虑到该协议将会对中国经济以及中美的贸易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历史性的协议的细节未获公开,故笔者所述仅是摘要的内容,一切仍以最后披露的文本为准。
  (一)市场准入
  工业方面的总体关税水平至2005年降至9.4%,对美国重要的工业产品降至7.1%,而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水平至2005年降至0%。农业方面总体的关税水平至2004年1月将从总体平均的31.5%降至14.5%,并将首次允许农业方面的民间贸易。在服务领域,中国将开放几乎所有的服务领域,授予美国商人以独立的贸易权和分销权,并开放电信、保险、银行、证券、视听设备和职业服务领域。这种开放采取逐步分阶段进行的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取消无依据的特别保障关税壁垒,并承诺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二)原先争议较大的问题的解决
  这包括汽车的进口和融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的取消;投资领域的问题;与国企业有关的问题。汽车关税至2006年7月1日降至25%,允许非银行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汽车销售融资,汽车零件的关税2006年之前降至10%;中国将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和其它的数量限制,而配额将以目前的贸易量为基础每年递增15%,以此来保证逐渐加大市场准入份额和减少数量限制的影响;投资方面中国将允许49%的外资进入所有的电信服务中,并在2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增加值中的50%,3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传呼业务的50%;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消除并停止贸易与外汇平衡的要求,消除并停止国内含量的要求;在执行有关的技术转让的条款中,遵循世贸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中国承诺将确保国有企业完全依据商业考虑进行买卖,给美国企业提供非歧视性条件下进行竞争买卖的机会,同时美国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时,在衡量和确定可能存在的补贴利益时,可以考虑中国经济独有的特点。
  (三)对美国的保障机制
  在反倾销方面,同意美国在反倾销的案件中保持现行的反倾销方法,即,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15年内有效;为了确保美国的国内企业免受因中国进口激增所带来的损害(主要是纺织品),允许美国在低于世贸组织的保障协定标准的基础上单方面实行限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2年内有效;关于纺织品的保障机制可以持续有效至2008年12月31日。
  基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实际上美国很大程度上是认可了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唯一不同的是双方采用具体列明过渡期的方法,对于这种过渡确定目标和限制。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国的保障机制。另外,中国在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享有立即的无条件的进入美国市场的利益,包括中国享有优势的纺织品。作为对价,中国也给予美国以保障机制,包括反倾销案件中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对激增的中国进口造成的损害进行反应的权利。双方实际上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看起来似乎中国的让步更大一些,但是鉴于中国原先的经济状况同世贸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些让步,是伴随着不同的过渡期的保障,应当说仍是务实的和积极的,并有助于中国推进自身的改革和市场化。
  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美国国内法所引起的困难
  原先中美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美国国会对授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议的做法。该做法严重地影响了中美关系。在中国并非世贸组织成员国的时候,最惠国待遇的授予是美国政府以及国会的权力,中国不能对之诉诸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如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正式的成员国,除非美国援用“订出条款”(这一般不会发生),那么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就成为美国政府的义务,对之一年一议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义务,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改变国内立法。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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