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 法律性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论文摘要: 国际法距今已有百年的发展史,它虽然早已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并没有法律定义。因此本文所阐述的就是针对国际法的特征以及现在有些人对国际法法

   关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随着世界的飞速发展,其渋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海洋资源的开采,南极洲及北冰洋的科学考察研究利用,月球、火星等外空的探索研究利用,国际环境的保护,原子能、核能的利用及防核扩散,国际性防恐怖主义协议等无一不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解决好了,将给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带来利益;搞得不好,将给全世界和全人类的未来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人类为了共同的利益,必须加强合作,通过法律的途径,把他们为全人类共同利益合作的意图规定下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这种发自他们内心的愿望一旦变成法律后,毫无疑问他们是会自觉加以遵守的,幷不需要外在的强制.显然,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源泉.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的效力根源于国家利益以及人类的共同利益.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联系愈来愈频繁,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人类共同合作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相互之间的依赖性更大.这种形势使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结成一个整体,形成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态势.因此比之以往各个时期,各国更加需要依赖国际法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发展的趋势无疑从根本上加强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远远地摆脱了“国际道德”,“人类理性”的嫌疑。实践也将更加坚定地证明,国际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多元强制性(不对称强制和自行强制)的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需要这套工具,国际法将更加有力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我们人类社会要通过 法律的、武力的、政治的方式,一起使人类社会能够更加平安。

 

注释:

Œ参见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3页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51条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27页

3、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05页

4、[英]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宣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第 3-121页

5、丁成耀《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二期

6、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第8页

7、江国青著《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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