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适用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与整个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一样具有复杂性。
(1)国际条约、协定、规则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当事人不能直接援引它们主张诉权,个人和企业也不能直接将它们作为裁判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则必须经过全国人大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反倾销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也是如此。
(2)透明原则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均须及时公布,非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因此,法院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适用的法律只能是按照法定程序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同一解释原则与国际规则、条约、协定的间接适用。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规定,但可以衡量发生争论的行为甚至国内法律(解释)是否与条约相符,以此做出法律适用上的判断。在反倾销国际规则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仍可借鉴同一解释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间接适用。当然,在《反倾销条例》具体规定非常明确,不存在多种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即使其与国际条约不一致,也必须遵守。
5、管辖法院
关于反倾销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2003年1月1曰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反倾销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从长远看,我国今后应设立专门法院或国际贸易法庭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审理,以保证对外贸易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