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际法发展 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值此世纪之初,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的现象同样存在,多年来,只有一位女性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然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踯躅不前。

第二,国际法的内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一方面,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赋予男性以特权,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另一方面,国际法原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它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女权主义学者的目标是“向现存的规范提出挑战,并建构一种新的理论蓝图”[27] .她们从性别的重要性这一角度来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传统领域。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把性别作为一种分析类型及实施性别上的真正平等,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如国家责任、难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义战争法、人权和国际环境法等等,有启迪的意义。女权主义者研究认为如果同意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能提供一种选择的世界观。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

3.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28]

这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它是试图在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29] 它把国际关系中有关国际行为主体的理论并入国际法。过去10多年,国际关系理论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已经激励和推动了一些国际法上最激动人心的学术成就的产生。[30] 最近,这派学者试图吸收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最新发展,其研究领域非常广泛,从国际法执行的研究,到国际组织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分析,以及国际行为模式对国际法规范的内容和主体的影响方式的探讨。[31]

4.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又称为法律和经济的方法。它在国内法中的运用,已经证明是非常重要和持久的。法律和经济既有描述性的成分,以用来解释反映经济学上最有效的结果的现存规则;也有规范性的因素,以估计法律上提出的变化并努力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实现财富的最大化。游戏规则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经常被视为法律和经济学的一部分。在国际领域,这种方法已经开始用来研究商业和环境问题。[32]

(四)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The Greatly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 Scope)

1.国际法的主体不断增加

众所周知,源于欧洲的近代国际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把美、亚、非各洲均排除在当时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之外,称非基督教各国为非“文明”国家。直到19世纪中叶的巴黎会议,才开始接受非基督教国家——土耳其加入国际社会。而到现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已大大增强,国际法主体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至今联合国已拥有了191个会员国。这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国际法的欧洲中心性质已严重弱化,其它文化和文明的观点、愿望和要求正开始在世界法律思想的演进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33]

在上一个世纪,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体。但在今天,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已分别被承认是一种单独的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外,关于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新发展,从而被纳入了国际法的范围。

2.国际法的客体愈益扩张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极大地拓宽。人类的足迹上到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人类探索宇宙空间的活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海底资源的开发,极地的法律地位,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国际犯罪的预防及惩治,全球环境的保护等一系列新的领域都进入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调整对象的增多,必然引起国际法律规范总量的大幅度增加,导致新的法律部门和制度的不断出现,如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刑法、国际旅游法、外层空间法、国际原子能法、极地法等等。同时,传统国际法受到多方冲击,有了显著发展。海洋法是一个古老的部门,现在已从过去的海面法规延伸到了海底开发制度,在深海资源、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范围、远洋捕鱼等方面,都有了很多新规定。空间法虽是个较年青的部门,但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人类为解决月球及其它天体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已使它由空气空间发展到了外层空间。

此外,由于国际干预经济生活的趋势加强、国际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过去主要以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为任务的国际法,迅速向经济领域伸展。[34] 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关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的许多原则及规则,从而使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大大增加,扩展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

可见,今天国际法的范围已非常宽广:从外层空间探测的规则到大洋洋底划分的问题;从人权的保护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其所涉领域已从以维护和平为主扩大到包括当代国际生活的所有方面。[35]

(五)国际法刑事化现象(The Crimin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的不断增多

国际法刑事化现象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在90年代国际法的发展中尤为明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战胜国设立的纽伦堡和东京战犯法庭是这一过程的第一个步骤。[36] 许多德、日法西斯战犯被指控违反了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并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后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把两个军事法庭所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加以编纂。

60年代,国际法学者弗雷德曼(Wolfgang Friedmann)出版了其名著《变动的国际法结构》。他认为纽伦堡宪章的影响将扩大国际罪行。这种扩大,是通过正在确立的对某些国际承认的犯罪行为如屠杀、驱逐和计划、准备以及发动侵略战争等的个人责任来完成的。[37] 因此,他预见这种个人责任将对国家和政府的法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除了这些规范性的分析以外,弗雷德曼的著作还从制度方面作了探讨。他断言:“国际法的扩展最终将会要求创建国际刑事法庭。”[38] 他的这一预言现已通过联合国的努力实现了。

自弗雷德曼的书出版后,除了一些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国内起诉外,并没有太多的国际实践推动国际法的刑事化。然而,在这一时期在法理上对纽伦堡审判原则的合法性的国际认同、对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性以及惩罚那些大规模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需要却加强了。此外,许多条约都采用了有关国内起诉国际罪行的规定。因此,对于危害民航安全和海上航行以及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普遍管辖权都予以承认。这种趋势在起草《为大规模侵犯人权和人道法的受害者提供补偿权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中十分明显,它规定:“各个国家应对构成国际罪行的大规模侵犯人权和人道法提供普遍管辖权”。[39]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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