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民待遇原则看世界贸易组织法 发展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国民待遇主要是针对来自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后应享有的待遇。事实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相辅相成、互为补

     加拿大期刊案也涉及对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的解释。 1996年3月11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四条和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要求与加拿大就下述三个问题进行磋商:(一)加拿大关税法第9958号(“关税法”)(Tariff Code 9958),禁止向加拿大输入某些期刊;(二)加拿大依其货物税法(Excise Tax Act)第5.1章向外国出版的分开发行的期刊征收货物税;(三)加拿大向某些本地期刊收取优惠邮费,即提供邮费补贴。美加双方的争议主要来自于加拿大的关税法。加拿大于1965年颁布的关税法禁止下列期刊输入加拿大:(一)进口日前四期期刊中之任何一期是法律规定的特刊 (special edition)包括分开发行的期刊(split-run)或地区版期刊(regional edition),条件是相关期刊所载的广告主要是针对加拿大市场的,而这些广告的内容与期刊出版地出售的该期刊的广告内容不完全相同。(二)进口日前四期期刊中之任何一期含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以上的广告提及位于加拿大的资料来源,或以特别的字眼或文字提及关于在加拿大销售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等,除非这些资料的主要阅读对像是居住在加拿大的境外人士。 
    1996年4月10日,双方开始磋商,但并未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美国遂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调查并处理相关问题。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6月19日,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六条,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于1997年2月21日完成报告,于同年3月14日向成员公开。1997年4月29日,加拿大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观点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报告于1997年6月20日完成并向成员散发。
    加拿大期刊案的问题之一是加拿大货物税法第5.1章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货物税法第5.1章是对分开发行的期刊征收相当于广告收入百分之八十的货物税。分开发行的期刊是指一份期刊:(一)在加拿大销售;(二)相关期刊的编辑内容(editorial material)至少有百分之二十与另一本或数本期刊的某一期或多期的内容完全一样或大致相同;(三)相关期刊刊登的广告与其他版本的期刊并不相同。然而,期刊发行人可根据下述理由申请税务豁免:(一)相关期刊主要是在加拿大境外销售;(二)相关期刊的所有广告内容与同期主要销往加拿大以外地区的版本完全相同,且相关期刊,包括其按地区发行的不同版本,在加拿大境外的销量多于在加拿大境内的销量。此外,如相关期刊在加拿大的销量少于截至1993年3月26日止的十二个月内的总销量,且该期刊的内容和方针与1993年时大致相同,则可免征货物税。如销售量增加,则增加的部分须缴交货物税。 
    加拿大声称关贸总协定并不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因货物税法第5.1章是关于广告服务的措施,应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畴,而非关贸总协定的范畴。 加拿大之所以提出这一论点是因为广告并非加拿大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具体承诺的范畴,从而即使加拿大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亦不会构成违约。然而专家组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并非互相矛盾,故两者可同时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 加拿大不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并就之提起上诉。上诉庭同意专家组的意见。上诉庭的裁定主要是基于下述两个考虑:首先,货物税法第5.1章是对分开发行的期刊征收货物税,而非向广告征税。其次,期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编辑内容和广告。虽然编辑内容和广告有服务的特征,但两者合而为一后便成为一种产品,即期刊。据此,关贸总协定应可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 至于货物税法第5.1章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专家组指出,这涉及两个问题:(一) 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与加拿大当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是否同类产品;(二) 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须缴交的国内税是否高于本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如果对前述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便表明货物税法第5.1章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句。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须考虑相关货物税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二句。 
    在决定何为“同类产品”方面,专家组采用了日本烈酒税案上诉庭报告的标准,即赋予“同类产品”以狭义的解释,并根据相关案件的特点,考虑诸如相关产品在某一市场的最终使用情况、消费者的品味和习惯﹑产品的成份﹑性质和质量等。易言之,在决定何为“同类产品”时应将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和加拿大本地的非“分开发行”期刊加以比较。 上诉庭认为,专家组以一间虚构的加拿大公司出版的杂志的两个版本作比较,认为两者是“同类产品”的结论缺乏事实根据。首先,专家组没有考虑相关的证据和证物,即当事人提交的杂志样本。其次,专家组所举的例子不符合该案的案情,因该例子是同一本杂志的两个版本,两者都是进口的,这两本杂志根本不可能同时在加拿大市场销售。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上诉庭因而推翻了专家组有关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和加拿大本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为“同类产品”的决定。有鉴于此,上诉庭便必须考虑货物税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二句。 
    如前所述,争议双方原没有就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进行上诉。但上诉庭认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与第二句有紧密联系,因上诉庭推翻了专家组有关第一句的结论,故必须分析第二句,以决定货物税是否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的国民待遇的要求。 
    上诉庭采用了日本烈酒案关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的解释,认为这一句涉及三个问题:(一) 进口产品与本地产品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二)该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进口产品与本地产品“并非享有类似的税务待遇”;(三)两者在税务上的差别待遇是为了“保护本地产品”。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进口产品与本地产品是否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上诉庭同意美国的论点,即只向进口期刊征税本身已造成“分开发行”期刊和非“分开发行”期刊在加拿大市场上的竞争。关于两种期刊的可替代性,劳动力量报告的一篇关于加拿大杂志市场的报导指出﹕“加拿大当地出版的刊物受到外国杂志的激烈竞争,主要是由于大部分杂志都是来自美国,而且是一种很接近的替代品。” 加拿大文物处长也曾说过﹕“加拿大人对美国人的生活比对加拿大人自己的生活更有兴趣,不论是在政治﹑体育还是其他方面都是如此。因此,面对来自于外国,尤其是美国的分开发行期刊,我们必须保护自己。”由此不难看出,若进口分开发行的期刊和本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是针对加拿大某一特定市场时,它们便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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