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领土"概念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近代国际法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过程中,绝对主义(absolutist)国家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在绝对主义国家中我们发现了与传统国家这一形态的断裂,这预示着继之而来的民族国家的发展"。[lxxiii]这在法兰西表现的尤为明显,专制王朝的"国王们从封建制度里继承了纯粹属地的权利观念,认为土地的据有是发展公共权力的主要基础,因此明确规定的边界渐渐取代了公、候、与爵主领地间的不确定而可移动的区划,尤其是形成了防卫闭关的趋势;排除外国在本国的管辖范围以内做任何主权的表示,实是近代国家的特征之一。而属地的原则在中古的世界主义观念为多元体系的取代过程中担任着很重要的任务。所谓国际社会,实反映着一种事物的秩序,而领域作为共同生活的构架,在该秩序里居主要的地位,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尤其是如此。稳定的政治权力,行使在一个确定的领域里,也导致全体民众对于历史事件的参与,促进集体心理的形成,而有决定性的助长民族感情的蓬勃。这样,精神上的统一为构成近代国家的主要因素者,便渐渐的在其同体的回忆与历史命运之上建立起来。"[lxxiv]
Vischer 的精辟分析为我们展现了"领土"观念的形成对近代国家与近代国际关系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二)政府
现代国家中的政府,是指表示国家意志,形式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没有政府的领土不成其为国际法上的国家。[lxxv]
这种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在传统国家中并不存在。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样,传统国家的本质特性是它的裂变性(Segmentary),其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如此有限,以至于政治机构中的成员并不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统治。国家权威的行政所及基本上对生活着绝大多数人口的地方社区的日常生活并没有什么触动。[lxxvi]如果政府指的是国家专注于对其声称归自己所有的全部领土实施正规化的行政管理,那么将非现代国家中所见到的典型的统治形式称为"政府"就会对人们产生误导,传统国家并不实行这种意义上的"统治"。他们的"政治组织"主要只限于管理统治阶级内部的以及主要城市中心内部的冲突。在大型非现代国家中,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总体上的主要联系仅仅在于征收税赋,政权由于缺乏直接的管理其统治区的手段,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通过支配性控制来实施统治,它允许乡村社区自己去处理自身的大量事务。[lxxvii]
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也是与民族国家相伴而生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的存在。
(三)外交关系的发展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lxxviii]国家间的交往是国际法产生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根据吉登斯的解释,传统国家的"外交"只是通过提供商品和奖赏来收买其他集团或仅向那些名义上隶属与自己的集团强行收集供品"。[lxxix]
在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对方拥有合法的自主性领土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外交起源于16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的外交训练和外交等略为欧洲国家建立新型外交秩序提供了一种规范,法国的国务大臣对其他国家的地位和资产拥有一系列复杂的信息来源,包括定期报表和备忘录等等。在吉登斯开来,这种现象在传统国家的整个历史中从来都未发生过,它标志着国家的监控活动已延伸至国际领域,并促进了后来被称之为"国际关系"这种现象的发展而这也正是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得以从先前的国家体系中分离出来的基本前提。[lxxx]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国际'这一术语才开始具有充分的含义",[lxxxi]国际关系与民族国家同时起源。
[lxv] Lydia H.Tlanslingual Practice:Literature,National Culture and Translated Moderni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40
[lxvi]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等译,生活读书新至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页
[lxvii]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lxviii] 柳炳华前引书,第248页
[lxix] A·吉登斯前引书,第2页
[lxx] 所谓"初位聚落边陲"是指国家向外扩张之先前事实上并无居民或只有部落共同体居位的地域,,"次位聚落边陲"却为与国家的版图之内,只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造成这些地区人口稀少,通常是由于土地贫瘠使这些地域普偏不适于人类居住,参见A·吉登斯前引书,第60页
[lxxi] 费尔德曼、巴斯金:《国际法史》,黄道秀等译,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lxxii] 韦雪尔:《国际公法之理论与现实》,雷菘生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77页
[lxxiii] A·吉登斯前引书,第4页
[lxxiv] 参见韦雪尔前引书,第3-5页
[lxxv] 柳炳华前引书,第250页
[lxxvi] A·吉登斯前引书,第245页
[lxxvii] A·吉登斯前引书,第68-70页
[lxxviii] 参见斯·瓦茨前引书,第3页
[lxxix] A·吉登斯前引书,第107页
[lxxx] A·吉登斯前引书,第107-108页
[lxxxi] A·吉登斯前引书,第5页,第210页
[lxxxii] 参见徐国栋:"国家何时产生",载《私法》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2001年版
[lxxxiii] A·吉登斯前引书,第147页
[lxxxiv] 费尔德曼、巴斯金:《国际法史》,黄道秀等译,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lxxxv] Gaius,Inst.I.I,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lxxxvi]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9年半,第6-7页
[lxxxvii] 佩利捷尔斯基:《查士丁尼学说汇撰》,莫斯科法律出版社,1956年半,第112页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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