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 角度理解国际法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忠实反映,而近代国际法特定语境中的"国家"正是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并在20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国家视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认为人类最早的政治形式是氏族,成员在其首领的领导下过着不需要国家和法的幸福生活。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它们刺激了代表氏族对外交换的首领的私心。于是他们通过侵吞公产逐渐成了富人,与穷人形成对立和对抗的阶级,为了避免社会在这样的对抗中爆炸,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应运而生,它很快成为阶级压迫的工具。最早产生的国家是奴隶制国家,与它同时产生了奴隶制的法。在此之后,还会有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直到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才会消亡。[lviii]国家被理解为原始社会终结后即存在的现象。
    恩格斯的国家起源说建立在对雅典、罗马、日耳曼三个实例的考察基础上,在学术分野上与《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摩尔根同属于进化论人类学一派。他们的理论大致于1924年传入中国,郭沫若在他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最早将上述理论运用于研究中国古代史。[lix]此后直到80年代,我国历史写作中占支配地位的就是在此基础上建构的社会发展与阶段论,他把马克思根据欧洲历史抽象出来的4种社会形态论加以普遍化,提升为整个人类发展过程的普遍模式。
    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社会发展阶段论为我们透视国家的本质提供了一条线索。但这种认识能否与近代国际法特定语境中的"国家"概念对应起来,却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
    二
    "国家"(State)一词最早在16世纪才由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里在其《君主论》中的第一次使用。他用"Stato"一词表达"国家"的观念。而"Stato"又从"Status"改造而来,这里的"Stato"不过是对"Status rei Publica"的简化,是"公共事务之状况"的意思。[lx]"国家"(State)一词在16世纪被创造出来并非偶然,在欧洲历史上,"16世纪正是现代社会真正的开始",[lxi]在此之前中世纪欧洲共同体(领地、采邑、功过)尚不具备现代国家的主要要素,下文还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述。
    在古代汉语里,"国"与"家"分别代指不同的对象。《论语·季氏》中有句云"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在这里,"国"是指周代诸侯的领土,以后西汉诸侯王的封邑也称为"国";"家"则是指大夫所统治的政治区域,跟"国"相对,'国家"二字连用是一个并列结构,指诸侯的国和大夫的家。[lxii]《孟子 离娄上》中"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赵歧注:"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家也。"后用"国家"为"国"的通称。[lxiii]
    从上述"State"与国家的词源考证我们可以得出,最早意义上的"State"与汉语中的"国家"分别所指代的完全是不同历史语境中的事物,那么"State"一次最早是由何人在何时与汉语中的"国家"一词对应起来的呢?限于资料有限我还未找到答案,但它理应是19世纪中叶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之一。刘禾先生在其《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19世纪国际法的流通》一文中向我们回顾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翻译家们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这些开拓者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可译性问题,即"不同语言之间假定的对等关系(hypothetical equvalence between languages)的历史建构过程。"[lxiv]作者证明人们并不是在对等的词语之间进行翻译,而是在翻译的主方语言和客方语言之间的中间地带创造对等关系的喻说,这个由新语词想象所占据的假设的对等关系中间地带构成变化的基础。[lxv]"State"到"国家"的转译过程恰好可作为上述论断的一个注脚。这也决定了我们只能从近代民族国家的发源地--欧洲,去找寻"国家"的起源。
    三
    "尽管这个世界已远不同于19世纪的大多数思想家们所期待的那样,但支配当今社会科学的那些思维模式却仍严重的依赖于19世纪的那些原创性思想。"[lxvi]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代表作《民族国家与暴力》中如是说。吉登斯试图对历史唯物论的总体框架有所突破,专注于现代社会民族国家与传统社会之间的差异比较,这为我们理解"民族国家"这一起源于欧洲,并在二战结束后成为当代世界的普适性政治形势和主导性政治体系的现象提供了一种历史的和社会学的视角。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lxvii]《奥本海国际法》对"国家"这一复杂的社会组织体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据此,国家的存在必须有4个要件:人民,土地(领土),政府,主权。而我认为吉登斯的代表作恰好道出了上述四点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民族国家的构成要件的原因。
    (一)领土
    "领土"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有效的行使排他性权利的空间,因此领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同时也是连接国家和国民的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lxviii]在吉登斯看来,具有确定的领土,换句话说,具有明确边界的实体并不是所有一切社会联合都具有的属性,而是与民族国家相伴随的独特社会整合形式的产物。[lxix]
    吉登斯指出,在对传统国家的领土权和民族国家的领土权进行区分时,应该看到传统国家的边陲(Frontiers)与民族国家的"国界"(borders)具有显著的差异。传统国家的边陲无论是初位聚落边陲(Primary Settlement frontiers)还是次位聚落边陲(Secon-dory Settlement frontiers)[lxx]均指某国家的边远地区(不必然与一些国家毗邻),中心区的政治权威会波及或者只是脆弱的控制着这些地区。而"国界"确是两个或更多的国家的以区分开来和联合起来的众所周知的地理上的分界线。更明确地说,民族国家之前的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国界只是在民族国家产生过程中才开始出现的。与现代国家最本质的属性--主权联系起来,"国界"仅仅是使国家的主权得以区分开来的分界线。作为主权的界线,国界的特性与它所经过的地表特征无关,因为"国界"不过是高度发展的国家主权观的表现形式。
    把握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为什么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近代主权国家及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1648年10月24日签字,它有两个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和平条约--奥斯纳布吕克和约和闵斯特和约组成。《和约》涉及三个基本问题:欧洲疆界的变更;神圣罗马帝国内的宗教信仰关系;政治体制。两个和约划定了欧洲各国的边界,从而成了后来直至法国大革命前所有国际协定的法律基础。它表述了把由于三十年战争结束而形成的现状永久化的政治均势原则。而这一原则从国际法的观点看则是指边界稳定原则。[lxxi]转换成前述吉登斯的政治地理学话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成为传统国家的"边陲"向民族国家的"国界"传遍这一历史性进程的里程碑。自那以后对某个民族国家的领土威胁就是对该国行政与文化完整性的潜在挑战,不管那一部分领土是如何的贫瘠和无用。领土主权原则就此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支柱之一,"领土作为政治秩序里的独立与安全的架构,成为法律秩序里解决国际关系引起的大多数问题的起点。"[lxxii]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际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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