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政府采购制度 影响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改革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蓬勃

③ 例如,美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25—40万SDR;欧盟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40万SDR;加拿大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35.5万SDR;日本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13万SDR;(以上资料参见《政府采购全书》,冯秀华、秦晓鹰等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 韩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投资企业为45万SDR。(参见肖渭明:《韩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简介》,http // www . china bidding . gov . cn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2000年2月15日)
④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年度报告,1998年4月低,1个特别提款权约合1.34666美元,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7.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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