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别行政程序立法的再思考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行政法治面临着新的挑战,并且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顺应“入世”后的环境置换,必须认真对待、积极应对。但从现状来看,对政府采购程序及其法律控制的研究还很不充分,有关理论明显滞后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学介入政府采购领域还受到其他学科的非议,导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理论和法制还不健全、较为落后,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所以,在未来的政府采购立法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进行反思,重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从理论上增强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指导。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论和立法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契约、招标投标程序、履约管理的深入研究,为早日出台一部先进的政府采购法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
2、正确处理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程序法。在招投标程序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招标投标法》还有待完善,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法中应明确该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和适用范围。
3、认真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吸取GPA采购程序的优点,尤其是GPA明确的透明度原则(公开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的国际化,将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消化吸收,制定出符合WTO法律体系要求并能顺应国际行政法治发展的《政府采购法》,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积累立法经验并为其提供理论和实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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