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近来,已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展开更为细致、深入的具体课题研究。例如,参见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44] 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就是以学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实践。自从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之后,北京大学在修改诸如学术委员会条例等内部规章时,开始充分考虑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一致性。
[45] 之所以未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传统术语,是因为笔者对该术语在新范式之下的有效性尚存疑问。问题在于,某一非行政机关组织是否行政主体,恐怕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法规是否授权来判断。一则,如何从理论上解释代表机关通过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与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同等的意义;二则,即便能够给予满意解释,由于法律、法规授权在文本上的表现形式多样,单凭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理解,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例如,《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下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第9条、第10条),由此,我们是应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还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行政主体?为适应新范式,我们有没有必要引入“法人标准”?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学界共同研究。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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