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就法院的审查程序而言,主要包括受理和审查的标准、审查的组织形式、审查的过程和裁定的作出等。法院的审查程序可以在法院现行对非诉讼行政案件审查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完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的裁定应包括执行的内容和范围、执行的期限等,以便对后续的行政机关的执行进行约束。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而言,主要包括告诫、执行措施的种类、方式及其选用和对相对人的救济等程序。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告诫程序的不可缺少性。告诫程序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阻却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立即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以新的机会,以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频率。
通过上述改造以后,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程的初衷可以实现,法院执行体制的灵魂——非诉讼司法审查得以保留,而影响行政效率、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缺陷有望克服。
注解:
[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 参见皮宗泰:《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思考》,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3] 参见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4] 参见郑小泉:《略论非诉讼行政执行权的划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0年(青岛)年会论文。
[5] 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6] 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按非诉讼案件处理,而美国和法国则是通过诉讼裁决方式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可予执行。
[7] 如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以下;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以下。
[8]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3页;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以下。
[9] 参见娄小平、郭修江:《非诉执行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0年(青岛)年会论文。
[10]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304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2] 参见江必新:《论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北京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资料。
[13] 李国光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14] 参见张尚鷟:《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9、180页。
[15] 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43-544页。
[16] 同[13]。
[17] 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18] 见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
[19] 参见张尚鷟:《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5-177页。
[20]吴国强:《论非诉讼行政执行》,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1] 同[20]。
[22] 李季:《重构行政执行制度之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3] 许闻安:《行政机关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可诉性构成之探讨》,载全国法院第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行政审判疑难问题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4-79页。
[24] 可喜的是,新《司法解释》第93条已明确规定,法院要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5] 参见刘瀚、张根大:《强制执行权研究》,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页。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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