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法律优先原则的实施是依靠一系列制度保证实现的,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督制度,通过法律监督将不合法的法律文件撤销或改变。例如,上例中《个人调节税条例》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照法律监督的要求,全国人大就应当撤销《个人调节税条例》。如果国务院发现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与其行政法规不相符,国务院即可通过法定程序将之撤销。例如,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购买进口汽车只需具备三证的复印件即可上汽车牌照,但某公安厅在响应国家打击走私的决策时,对进口汽车上牌照的条件却改为五证的原件。而根据贸易惯例及规定,有些证明是汽车贸易公司不可能拿到的,而有些证明的原件根本不可能在汽车贸易公司之方。因此,某省公安厅的这一不合法的规定给汽车贸易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见,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只认定下级规范性文件违法而不予以撤销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赋予上级行政机关撤销不合法的下级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必要的,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且是保证依法行政,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我们通过以上四点说明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四个要求,但从另外一方面讲,我们还应明确法律对行政机关不得作为的要求,亦即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我们上面谈的法律优先原则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根据,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原则严格。所以,人们又称其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而称法律优先原则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行政不允许行政机关作出没有法律依据却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宪法、法律所保护的,宪法、法律保护的权利却受到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剥夺或限制,显然是违反法治国家原则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各种管理行为时不得逾越一条界限,即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拘留10天、扣押财物、查封帐目等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有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这种权力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相应的行为。此处所讲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利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行为,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写明处罚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凭执法人员的个人好恶而随意进行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防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收容遣送等措施。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受到了明显的剥夺、限制,如果这些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就是非法侵权,是违法行为。(3)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也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为达私利而随意进行行政检查,也不得滥用行政检查权,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曾经有一起案件就是因为违法检查引起的。某市场相邻的两个个体工商摊贩中有一个个体摊贩怀疑另一个个体摊贩偷了他的衣服,便找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未经调查,将个体摊贩的东西乱翻一通,结果并未发现丢失的衣服,这种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检查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总之,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而实施的就是违法的行为,是不当的行为,是应当被撤销的行为。
2、行政机关职责和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有人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这使之与公民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私权利既可行使也可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而公权力必须行使且不得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职责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是统一的。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例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捕小偷的职权,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了小偷。公民不抓捕小偷并不违法,但警察必须履行抓捕小偷的义务,否则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的权责一致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理解、不明白这一要求,认为凡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乐意行使就行使,不乐意行使就不行使,有利的多干,无利不干。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因为依法行政要求无论作为、不作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应当不作为而作为的都是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这是我们很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欠缺的认识。许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通常认为实体上没有错误即可,实体上没有错误行为就是正确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必须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这些程序或者遗漏某个程序就是违法。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密不可分。没有无程序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的程序。因此,《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县曾发生过一起行政程序违法案件,某县劳动局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按规定应向国税局申报纳税,但其认为双方都是行政机关,交不交税无所谓,便未纳税。某国税局发现后便作出了一个处罚决定,除限期补交税款外还给予1万元以上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部门作出超出1万元罚款决定的,必须履行听证程序,而某县国税局并未履行听证程序。某县劳动局不服此处罚决定,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县国税局的处罚行为在实际上并无错误,县劳动局应当受罚,但因处罚程序违法,县国税局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判决撤消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案件在全国非常多,比比皆是,说明行政机关人员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特别是不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程序,比如听证程序。罚款应开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被处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有的交警对在拖走违章停车的时候,并不告知车主,让车主自己寻找。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与违反实体法从表面上看虽有不同,但造成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行政机关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程序非常忽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许可证、执法照、上户口等行为时却有很强的程序意识,却又不履行告知义务,缺一个章,缺一个签字,少一个环节都不可以,反复苛求行政相对人,这些行为也是不适当的。程序意识对行政机关来讲,非常重要,现在刑事诉讼中强调程序有独立的价值,在行政程序中更应该强调程序有独立的价值,有些行政诉讼就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争取程序权利而提起的,例如选举权即如此。通过行政此权利可以体现人格尊严,能感受到人格被尊重,是人格尊严得到保障的权利。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