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法律之争──关于中国之反腐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腐败是各个国家政府和人民都可能面临的挑战,古往今来,反腐败的问题一直是民主社会不变的国策。中国有着悠久的反腐败的传统与经验,本文从思想理念


  (二)、行政服务

  权力的来源问题,一直是各国、各界人士争论激烈的话题。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笔者认为人们为了保障自由、安全等基本人权,进一步促进公共利益,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组成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于人民大众,而不属于高高在上的政府官员。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只不过是人民授予的,其性质是一种服务权,4它服务于公共利益,受制于公共利益,这是公共权力行使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现代政府的价值取向是服务社会,角色定位是社会服务者,所以“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5.“权由民授、官由民选、政为民谋、权受民督”才是政府应有的行政理念。

  在制度构建上,政府设立权力的硬约束机制。权力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在于它被用来做什么样的事。健全的政治体制应该具有一整套对权力的硬约束机制,以保证权力被用来做好事、防止权力被用来做坏事;即使出现滥用权力做坏事的情况,也能够及时地发现与揭露,并且尽快予以纠正。实际上就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界限设计,用权利限制权力的问题。

  具体说来,国家与地方采用行政双轨制运作,横向限制与监督,纵向平等与共进。

  一是改革行政审判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二是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管理;

  行政具有其特殊的灵活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时事的措施,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开拓反腐败的手法,在稳定中前进。

  (三)、法律保障

  法律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反腐败的问题与法律有着必然的联系。完善法律体系,我们要做到:

  其一,严格执行立法程序,严把审查关。本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把好法规、规章草案的立项关和审查关。

  其二,广泛征求意见,大力推进立法民主化。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依法治理和预防腐败犯罪,一方面是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是加强治理腐败犯罪的专门工作和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腐败犯罪责任主体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比如尽快制定公务员法、行政公开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监督法、公共产品采购法等,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财产状况、行政行为进行完备的法律监控。

  对于有关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立法上加以完善,细化其规定,增强完备性、科学性、严密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他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相对成熟为前提,很难有预见性,预先对尚未出现、成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6现实社会又是一日一变的,就立足预防腐败犯罪的目的,关于预防腐败犯罪原则、主体、职责、措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加强论证、制定,使治理腐败犯罪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强制,增强治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有了法律的保障,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必然给腐败分子以威慑力,这也是法律设计所要达到的效果和价值。

  行政和法律是不冲突的,但是现实中人们却认为行政是政府,法律是人民,往往将权力与权利对立起来,演变成行政与法律之争,其实这种观点太过于片面化,行政与法律不但不是冲突可而且可以说行政与法律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解决问题的两个不同的视角。

  依法行政就是将两者综合,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7依法行政既需要观念的转变,也需要制度建设的保障,更需要法规范的有效运行。也就是说,是理念、制度及实施的“三位一体”。

  理念的改善具有长期性的特点,笔者认为积极的反腐败在思想上:

  1、做到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的双重回归。

  2、从治民、治市向治官、治权的思维转变。

  3、政府由“无限权力”走到“有限权力”。

  4、观念上“公民责任”发展到“政府责任”。

  关于依法行政在这里还想强调一下“行政”和“法”的关系:笔者认为法优先优位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为行政,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工具,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依法行政对于反腐败的意义体现在消极防范,也就是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现代社会的法律对行政职权的行使,并不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全都进行规范,而是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文,规定可供选择的措施和可上下活动调整的幅度,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立法、行政自由裁量和行政紧急应变等特权和专权,以便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和空间,能卓有成效地处理复杂多边或紧急突发的公共事务和事件。当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根据“主权在民,限权政府”的原则,从防止行政权力专断滥用的角度,对行政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加强立法力度,对不断扩大的行政职权和行政领域加以约束和规范。

  依法行政,重点是外部行政行为要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的发生,从事后防范提前到事前威慑,在法律与行政的调和中切实的实现“三位一体”的反腐败。依法行政,使法律成为行政的实质指导,行政依法,使行政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在中国,反腐败的目标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完成的。腐败有其历史的根源,现实的土壤,从理念上求改变是最基本的,向行政中寻实施是最必须的,于法律下问原则是最广阔的。思想、行政与法律,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腐败是社会现实,但又是可以治理的,应该相信反腐工作的前景是光明的。在法律和行政之间寻一个制衡点是反腐败的题中之意。

  参考文献:

  1 胡建泵:《行政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出版社,1961年版,第154页。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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